第二節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狀況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自1990年形成以來,為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們提供了直接參與金融市場的契機,中國證券交易規模迅速擴大,投資者的數量已經從1994年的575萬戶增長至2004年的7211萬戶,到2005年底的7500萬戶,進入2006年內來每天的新增開戶數均超1萬戶。
但投資者數量的增加并不能掩蓋我國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存在的問題。汪毅慧等(2003)從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和投資者保護三個方面,比較了中國大陸和香港的上市公司后認為:大陸公司的信息成本是香港的兩倍,排除交易行為影響和剔除與政府相關的公司后,投資者保護環境和信息成本間仍然呈現顯著負相關。這表明中國大陸與香港市場的交易成本的差異不能完全歸咎于國有股權的不流通,而是在于較差的投資者保護環境所致。張照燕(2003)運用LLSV和Pistor發展的評估股東權利的指標體系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的水平做了評估。比較的結果表明:總體而言,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對股東權利提供的保護水平與所有轉軌經濟國家相近,這是對我國證券市場十幾年來法律法規建設成績的肯定,但在LLSV指標(衡量中小股東權利的指標)上的得分低于各國水平,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對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不足。2001年以來,國際資本市場上發生了安然、世界通訊等國際知名公司造假丑聞,國內證券市場則有中科創業、銀廣夏、鄭百文等事件。伴隨上市公司損害中小股東權益案件的曝光,上市公司面臨了空前的信任危機。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資料,截至2002年11月底,在3452萬個滬市A股賬戶中,持有股票的僅為1466萬個,有1986萬個賬戶被閑置,閑置率高達57.5%。2001年11月持有股票的賬戶為1862萬個,到2002年11月底,已有396萬個賬戶被清空,占曾經持有股票賬戶的21.3%。顯然,投資者已經大規模逃離股市。作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參與主體,投資者的信心不足,對證券市場的投資積極性不高,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則無從談起,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持續發展的動力。
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具體到公司層面上,就是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在中國證券市場,由于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種種缺陷,致使中小股東的股東權利保護不足,中小股東的多項權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2.2.1中小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無法實現
要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就要保證其在投資之時用鈔票投票,在投資之后用手投票、用腳投票、用訴權投票。其中,要實現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必須通過股東大會來用手投票。
由于我國《公司法》對于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語焉不詳,且上市公司中大股東處于絕對控制的狀態,出現了股東大會的形式化現象。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到,截止2003年末,深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大,平均的控股比例達41-47%。也就是說,不考慮其他股東有可能是第一大股東的關聯方股東的情況,僅從表面材料來看,中國上市公司中大股東處于絕對控制的狀態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上市公司股權過于集中,大股東很容易利用“一股一票”的原則合法地操縱股東大會,使股東大會從一個民主決策機構演變成為大股東一票表決的場所和合法轉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小股東的利益無法通過股東大會“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護。由于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比例十分低下,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演唱獨角戲的場所。
2.2.2中小股東的剩余分配權受到侵犯
紅利分配是上市公司經營決策中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大股東與小股東利益平衡的一個關鍵環節。從股東權益保護與股息支付率的關系方面來講,控制性股東濫用股權較嚴重的國家中如果法律對小股東利益保護不夠,則該國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比率比小股東權益保護較好的國家的公司股息支付比率要低。
中國上市公司在股東分紅方面,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似,沒有穩定的紅利政策,而且在分紅中存在相當多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從歷年不分配公司以及該類不分配公司占上市公司比率的統計結果可以看出,中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率越來越高。130家樣本上市公司的1997年年報統計顯示,有的上市公司賬面上完全有分紅轉增能力,但卻不予分配。而對于純粹的配股圈錢,這些上市公司的腳步卻從未放慢,如滬、深兩市1998年度有35家公司在不分配的同時卻進行了配股,占不分配公司總數的15%左右。中小投資者的剩余分配權受到嚴重侵犯。
2.2.3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侵犯
由于大股東同小股東、債權人以及監管機構之間存在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公平的基矗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大股東就會利用該制度缺陷從上市公司掠奪、轉移利潤,并勾結證券市場上的莊家坐莊,共同欺詐散戶,牟取暴利。
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種種缺陷,導致虛假陳述幾乎成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流行玻主要表現在:欺騙上市—原本公司自身不具備上市的條件,卻無中生有、自我包裝;虛構利潤—為了保住上市資格或者爭取增配資格或是出于經營者、大股東自身利益的考慮,捏造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報喜不報憂—在公開信息時,往往隱瞞對股價不利的事實;誤導性預測—如規避準確性要求,使用模糊術語;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等。
2.2.4中小股東權利被侵犯后的訴訟賠償權利難以實現
從法律條文來看,我國立法對股東訴權有相應規定,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由于沒有相應的訴訟機制和司法程序,缺乏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對證券違規行為只以行政手段予以解決,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發生了較多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侵犯投資者權益的惡性案件。1998年底,上海股民姜某以賠償損失為由,將所有與紅光實業造假案相關的24名董事及中介機構告上法庭,但法院沒有受理此案。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中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三方面的民事賠償案件。直到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法院受理因發布誤導性信息而引發的訴訟,才標志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得到正式啟動,投資者可以依法對實施侵權行為的機構及個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2003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則詳細闡述了投資者提起訴訟的條件。但除虛假陳述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卻仍不能提起訴訟。
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由于信息不對稱、持股比例小,相對于控股股東和管理層處于弱勢地位等原因,需要重點保護。投資者保護得好,投資者對市場就有信心,入市的資金和人數就多。從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保護投資者利益,讓投資者樹立信心,是培育和發展市場的重要一環,是我們監管部門的首要任務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