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投資者選擇股票必須依賴一定的信息,主要包括:(1)不同投資機會的當前盈利狀況和未來盈利前景;(2)相互競爭資金證券的合理價格。一種證券的市場價值與合理價值的吻合程度不僅僅取決于供給和需求的均衡,相反的,更重要的因素是投資者決策所依據的信息質量。除了有助于進行證券分析以外,高質量的信息和有序的的市場還有利于投資資金的合理分配。由于信息獲取滯后導致的投資失誤,客觀上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此,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頻率。
9.3.1上市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做到真實、準確、完善、及時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全部重大問題。為此,在披露的時間上,應采用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增加披露的頻度,如進行月報、季報披露。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提出要進一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與及時性,SEC相應規定縮短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時間,其中年度報告第一年仍為90天,第二年改為75天,第三年改為60天,季報第一年為45天,第二年40天,第三年35天。改革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如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長期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強制性更換注冊會計師,或者由股東直接提名,以保證信息披露的高質量和可靠性;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應提倡和鼓勵采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如公司在互聯網上設立網頁,通過互聯網進行披露,以縮短披露時間;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納入法律法規體系,完善信息披露的監督控制機制,加大對公司風險信息的披露,對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為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高質量,建議細化現有關于信息披露規章制度,明確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的范圍和層次,同時專門制訂有關信息披露的檢查制度,明確檢查機構的責任及失責處罰。
在信息披露上,證券公司要像上市公司一樣定期披露信息。由注冊會計師審計證券公司的財務報表并公布其違規行為和存在的風險。深交所成立專門機構就影響證券公司操縱股價的非市場行為進行分析,公布其確定相應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征及合理的定價水平,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過度投機。強化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管,加大處罰力度,以達到嚴肅市場紀律,打擊過度投機,倡導理性投資的目的。
9.3.2強化投資咨詢機構的信息披露
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已登記在冊的投資咨詢機構的股評可以說已經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經濟學家和金融評論家們對某些政策問題的分析和似乎在代證監會表達某種政策的暗示都比股評家或網站上的市場傳言欄目的影響力大,但卻沒有受到類似的約束或交易所對此實施了暫短性公示停牌。由于中國證券監督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所以投資者就難以形式與內容上區分此類分析是屬于理論探討還是政策的暗示,因此就可能會產生對投資人交易行為的誤導和連帶的市場負面效應。為此中國證監監管機構應加大對這些機構信息披露的監督,規范其行為。
應當加強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特別是關聯交易及其披露的審計,確定企業是否在財務報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關聯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轉移價格,審查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看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來轉入或轉出利潤、操縱利潤的現象。對于在驗資、審計中舞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也應加大處罰力度。對于故意隱瞞重大關聯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證券監管機構應給予嚴厲的處罰,并可鼓勵投資者對其提出訴訟,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9.3.3完善信息披露的方法
由于證券市場的風險是高于其他市場的,因此通過法律來規范建立證券市場的信息就成為各國政府與證券管理當局控制證券市場制度創新風險的重要途徑。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1)規定證券市場交易信息的指定報刊與電子化信息通訊渠道;(2)要求公司按照規定時間段披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或季報;(3)規范公司財務可獲得豁免披露或與某些大宗交易信息可獲得在規定時間內的延遲披露的事項;(4)處罰各類投資咨詢與投資顧問人員的信息誤導與欺詐行為,以及取締散布似是而非擾亂市場交易活動的大眾媒介與評論;(5)對編造公司虛假信息,隱瞞真實信息或違規延遲披露或故意披露本屬可豁免披露的信息,實施監管性停牌(regulatoryhalt),暫停交易(suspensetrading),階段摘牌(Unlisted),以及對公司發生突發信息實施在交易開始前或交易開始后半個小時或1個小時的短暫性公示停牌(NewsHalts);(7)對異常交易信息與違規交易行為實施即時電話查詢,進行事后的市場調查,民事調查及協助已獲授權的司法調查,并向監管部門乃至司法部門提出相應的處罰建議。(8)在緊急條件下,政府可依法頒布緊急指令和授權批準進行旨在保護投資者,市場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的交易或實施關閉市場措施,等等。美聯儲主席格林斯番曾說過,即使是他要發表對股市的意見或采取某種調控措施也要以作證方式(Testimony)先向國會匯報,并經過國會批準才行。
9.3.4信息披露賠償制度
為了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成長,有必要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中小股東的股東權行使的維護和保障體系;完善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和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中介機構、大股東的責任追究制度;修訂相關的公司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對于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應當改變以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賠償的現狀,建立與刑事制裁、行政處罰平行的民事賠償制度,形成包括股東訴訟制度在內的新的司法習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如果出現重大失誤,中小投資者有權要求賠償,比如貴繩股份(600992)公布2005年一季報,每股收益0.6元,是2004年每股收益0.26元的兩倍多,股票當日放量大漲,但是次日公司正確數字應為每股收益0.06元,利潤憑空增加了10倍,事后公司僅僅向廣大投資者致歉。ST金馬(000980)在去年公布三季報時,也是將其每股收益由0.029元擴大10倍,弄成0.29元。所不同的是,ST金馬在開市前就臨時申請了停牌,避免了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重大損失。而貴繩股份卻事實上造成了投資者的損失,由于缺乏相關法規的規定,投資者因此蒙受的損失事實上難以追償。不僅如此,近期上市公司業績預測頻繁變更,讓眾多投資者不知所措。
長期以來,投資者面對上市公司財報的“打補丁”行為一直是毫無辦法,吃了不少“啞巴虧”。對于屬于三大報表中會計科目的,根據財務制度規定,一般按會計差錯和會計更正處理,只需調整相關會計分錄即可;屬于每股收益等三大報表之外的經過計算的財務指標,按信息披露有關規定,也只需事后發個更正公告即可;二者都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制度上的空白,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對于本應嚴肅的財務報告嚴肅不起來,給財務報告打補丁似乎成了家常便飯。
上市公司的不負責任的態度讓投資者有一種強烈被愚弄的感覺。我們不能讓投資者一直默默地承受因別人的過錯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因為這并不公平。對于在證券市場上類似的行為造成的類似后果,我們必須要求“打補丁”的上市公司為投資者的相應損失買單。因此,建立信息披露賠償制度。嚴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從法律上對錯報、漏報、虛報進行懲罰,對于建立投資者的信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