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加強證券市場誠信建設
從社會環境而言,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社會誠信缺失。全社會還沒有把誠信立市、誠信做人提升到應有的高度,忽視誠信在一定范圍有著廣泛的社會認同,甚至認為誠信會束縛企業的快速發展,于是就有了假貨越打越多的奇怪現象,守信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收益,也沒有得到相應的鼓勵;失信者得到了不應得到的收益甚至是暴利,而沒有受到應有的譴責和處罰。在社會整個缺乏誠信的大背景下,誠信市場中介組織的需求必然會減少,而迎合“作假”和“權力尋租”的市場中介組織反而會大行其道,證券中介當然也不能“獨善其身”。而且在證券市場上因為各種利益直接相沖突,在市場信用機制扭曲的情況下,只要違反誠信所帶來的損失小于可獲得的收益,那么,在一個可預見的成本范圍內,部分機構就依然會屢“責”不改,一犯再犯。因此,防治證券中介機構失信,在強化中介機構自身制度建設的同時,一方面要堅決斬斷伸向市場中介組織的“權力尋租”之黑手;另一方面要提高廣大企業的信譽意識,對做假脹、高價購買虛假證明的企業要嚴加懲處;此外,在全社會弘揚誠信做人、誠信立市的文化道德規范,重構正義和良知受到全社會尊敬和褒揚,邪惡和無恥受到全社會譴責和鞭撻的道德環境,使踐踏道德者遭到社會的鄙棄,而道行德彰者得到社會的尊重。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全民的信譽意識,凈化社會風氣,為誠信證券中介的形成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加強市場誠信建設,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要加強上市公司誠信建設,二是要加強中介機構的誠信建設。
9.5.1上市公司誠信建設
誠信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指數,在現代經濟社會中,誠信是一種保證社會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的社會共同約定。我們不能指望簡單地提倡誠實、利他和信守承諾就能夠建立起一個誠信社會。誠信建設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社會誠信的法律規范,上市公司的失信行為往往得不到嚴厲的法律制裁,使得一些公司將“誠信”二字置于不顧,比如在中小企業板塊開盤前一天,深交所正式頒布《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誠信建設指引》,可一個月不到的時間,江蘇瓊花就因故意隱瞞上市之前委托理財的事實而受到譴責,事后也沒有相關責任人受到任何制裁。因此,我們建議,作為立法機關應把一部分關系重大的規定、準則等上升為國家法律,使上市公司企圖違規操作時會因國家法律的威嚴而有所收斂。
此外,在對上市公司違規運作的制裁上,英美等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則多采用民事處罰手段。一旦上市公司造假就要面對因造假等違規行為將要對受損失的股東進行的巨額賠償。在我國卻多采用行政手段,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即使被發現了也不過受到10萬元左右的行政處罰,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上市公司來說是遠遠不夠的,也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造假收益遠遠高于造假成本。因此,我們建議,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應由以行政處罰為主變為以民事和刑事處罰為主。
上市公司誠信建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制定誠信準則和行為規范指引,使上市公司牢固樹立誠信、守法的意識,強化自身的倫理道德和行為規范修養,嚴格自律和自我管理;二是通過各種方式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和相關高管人員進行誠信與規范運作的培訓教育,督促他們嚴格履行誠信義務;三是健全上市公司誠信管理系統和誠信評價體系,擴大其在社會公眾中的公信力,從而促進中小企業規范健康成長;四是建立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便于監管機構加強上市公司誠信管理和評估;五是通過網站等公開形式,向社會公開上市公司的誠信狀況,強化對上市公司誠信建設的社會監督;六是維護市場的誠信秩序,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的機構和個人堅決實施市場禁入措施,以促進中小企業板塊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七是從加強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入手,進一步界定法律責任,完善訴訟機制,建立更加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制度,提高違規成本,以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當然,種種嚴格的法律、法規,嚴厲的處罰并不是目的,根本上仍然需要上市公司自律、誠信。通過加強上市公司的誠信建設,可以凈化證券市場中的行為主體,淘汰一批劣質公司,為社會投資者篩選出更具成長價值的投資客體,重拾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也有利于使他們逐漸形成科學的投資理念,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9.5.2中介機構誠信建設
證券中介機構是證券市場最為重要的一線監管者,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成熟市場,中介機構業務的基礎,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資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實、及時、充分的,而投資者也需要知道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及時、充分。中介機構存在的基礎也在于投資者是否相信其職業判斷。如果投資者對其工作成果喪失信心,上市公司似乎也就沒有必要聘請中介機構了。
加強中介機構誠信建設,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首先,要保持中介機構的獨立性。根據國際慣例,市場中介機構應該是依法成立并獨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組織,應具有獨立的超然地位。只有如此,才有助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依法、公正地執業業務,履行自己“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職能。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還不發達,經濟條塊分割和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從而導致地方政府為謀求地方經濟利益,通過對地方行業協會的控制介入中介機構行業市場管理,削弱行業自律監管體系的權威性。因此,要明確政府和行業協會各自的責任,積極加強行業協會與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建立協會和政府部門在監管和懲處工作上的“互動”合作機制。政府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行業協會應積極豐富監管手段,加大行業自律力度。
其次,建立職業信用評價體系。防治中介機構失信,應建立一種由第三方協助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職業信用評價體系,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譽程度進行動態的評定,事前監管。在不同的信譽等級階段,實施相應的業務禁止,讓嚴重失信者從證券行業中徹底出局,或者從此徹底喪失執業資格。這對于違法者將是毀滅性的,也是徹底性的打擊。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具有嚴重后果的不法行為的產生,將可能的違法行為置于有限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