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證券投資者保護問題的由來
任何一個證券市場中,所有市場的參與者包括證券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中介機構都是不可或缺的主體,它們之間的和諧相處是整個市場繁榮和穩定的重要基石。這幾類市場主體中,又以證券投資者的地位尤為重要,原因在于證券投資者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另一方面,證券投資者還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客戶,其名下的證券資產均是通過證券經營機構進行交易的??梢赃@么說證券投資者無論對于上市公司,還是證券經營機構,其影響都可以說是舉足輕重,他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權力來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他同時也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客戶本應該成為其衣食父母。然而就是這么一個對另外兩個市場主體具有決定作用的主體,就因為其主體的多元化(有機構投資者、也有個人投資者之分),分散化(人數眾多,目前為止有7000多萬,分布在全國各地并各自為政)和相對地位的弱小(尤其是個人投資者缺少資金和信息的優勢)卻成了證券市場利益沖突中另外幾個強大主體經常侵犯的對象(詳細情況參見后面以及附錄的論述)。長期以來,世界各國為了本國和本地區證券市場的長期繁榮與穩定發展,都將保護證券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證券投資者作為其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其相關文件中規定,證券監管的三大目標就是“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風險”,而且將“保護投資者”列為其三大監管目標之首。所謂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證投資者免受因誤導、操縱或欺詐(包括內幕交易、非正當挪用甚至侵占客戶資產等)造成的損失,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中國證券監管部門---中國證監會在其網站上清楚寫明:“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這就說明證券投資者保護問題已經成為中國、乃至世界范圍內證券監管工作的重點。
證券投資者保護的目的和意義
對證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源于其存在對證券市場的重要影響和其地位的弱小的特殊性,由于它是證券市場必不可少的參與主體,同時又是證券市場參與者中的弱勢群體、經常成為其它市場主體侵害的對象,所以保護證券投資者成為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立法的宗旨,旨在維護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平衡,惟有如此,才能夠保持證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國外實證研究表明:“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對投資者保護得越好,其資本市場就越發達,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就越強,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就越大”。也就是證券市場主體的和諧相處構成和諧證券市場的基本前提。保護證券投資者權益的目的和意義具體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可以創造公平交易環境
證券市場是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中介機構共同參與的市場,這些市場參與者之間由于利益出發點不一樣存在利益沖突,所以它們之間一種互為對手的博弈關系。作為博弈來講,博弈的規則以及博弈者地位的平等對博弈者之間最后利益平衡點的形成至關重要,因此各國證券市場都要求市場參與者之間必須要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博弈,以形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點。但是由于證券市場是一個強烈依賴于信息的市場,因此博弈者之間對信息的掌握程度也直接影響彼此在博弈過程中的地位,鑒于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以及證券中介機構等相對于廣大的中小證券投資者具有信息等各方面的優勢,客觀上會造成這些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中小證券投資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世界上資本市場發達國家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他證券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加以規范,另一方面通過專門的保護機構對中小證券投資者的權益進行保護,以維持市場參與者之間地位的平等,從而創造一個公平交易的環境,保證市場有序的交易。
可以樹立投資者信心,構建和諧證券市場
證券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的基石,是證券市場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資金的重要來源,沒有證券投資者的參與證券市場將會傷失其資源配置的功能,逐漸萎縮乃至消亡。微觀經濟學一般均衡理論認為,如果信息披露能夠做到準確、及時、全面,凡是涉及投資者利益的公司行為變動能夠及時通告,那么追求投資收益最大化的投資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所做出的投資決策自然會使得證券市場效率達到最高。因此,證券投資者的參與積極性將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繁榮程度,而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又取決于他們對市場的信心,一個證券投資者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市場對投資者來講是沒有吸引力的。通過對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可以在各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或者對比比較懸殊的情況下,突出了對投資者作為弱勢群體的保護,維持了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平衡,這種平衡保護、和諧保護對于投資者信心的樹立,從而構建各方相對穩定的利益關系,進而構筑和諧的證券市場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證券投資者保護事關每一個投資者的權益,而每一個投資者的權益又直接影響每一個投資者家庭的利益,每一個投資者家庭的利益又與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原因在于我國證券投資者數量的巨大和直接利害關系人數的總多(目前為止我國投資者開戶7000多萬個,直接影響人數應該超過2億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程度又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證券市場作為一國經濟的晴雨表,對于各國經濟的運行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市場的繁榮、穩定、有序的發展可以為各國經濟運行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如可以滿足優質企業的融資需求,把資金配置到最有效的地方。同時證券市場的繁榮也可以為廣大的證券投資者創造財富,刺激其消費并拉動經濟的發展。研究表明對于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是建立發達資本市場的關鍵,而發達的資本市場又可以通過金融傳導機制作用到實體經濟上,影響實體濟的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可以直接通過證券市場傳導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保護證券投資者權益就可以建立繁榮穩定的證券市場,就可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本課題研究的對象、研究思路和方法
研究對象
證券投資者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它不僅包括保護目標的制定,還包括保護對象的確定,保護內容和保護方式的制定等具體內容,而這一切都最終要通過一個投資者保護機構來實施,并且通過這個機構的運作將來體現投資者保護的宗旨和效果。因此,投資者保護機構如何運作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它直接關系到一國投資者保護的成功與否。有鑒于此,本課題將以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模式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對其研究來詮釋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宗旨,為進一步做好證券投資者保護工作,探索適合我國情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提供有價值的政策建議。
研究思路
為了研究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本課題擬在相關文獻進行回顧的基礎上,通過對國內投資者保護的現狀進行實證分析,找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存在的問題以及成因,并在發達國家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運行模式比較總結的基礎上,借鑒各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功經驗,根據我國證券市場轉軌時期投資者保護工作的需要,結合未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對投資者保護工作的要求,建立我們認為適合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以滿足現階段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維護證券市場穩定與健康發展需要并為未來的證券投資者保護預留一定空間。同時通過我們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理想運作模式的研究,反過來審視當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立法、投資者維權措施等工作的不足,為早日建成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為核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提供建設性的意見。
研究方法
本課采取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進行規范性研究,研究方法概括如下:首先,通過對投資者保護相關理論的介紹,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對我國各市場主體侵害投資者的事實以及在此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進行實證實證研究和結合典型案例;其次,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對海外各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的比較和分析,吸取其成功的制度設計和管理規則等經驗;最后,用理論研究結合規范研究的方法,為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進行本課題研究的迫切性和現實意義
關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階段(轉軌時期)的論述
我國證券市場以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標志,經過10多年快速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到2001年底我國證券市場擁有上市公司1160家(含A、B股)、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者6650.41萬、證券市場總股本3791.70億股、市價總值43522.2億元,流通市值14463.17億元。與此同時,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超常規發展所留下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隨時都有暴發的可能。2001年上海股市場創下了2245.43點歷史新高后一路下滑,伴隨著市場指數下跌,證券公司多年來積攢的風險開始逐漸顯現出來。2001年8月9日,鞍山證券被證監會撤銷拉開了高危券商“死亡”的序幕,同年9月7日,大連證券被證監會勒令停業整頓,繼此之后云南證券、珠海證券、富友證券、佳木斯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漢唐證券、閩發證券、遼寧證券、大鵬證券、華夏證券等新后進入破產清算、被行政托管或資產重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下跌,證券公司經營環境進一步惡化,證券公司風險開始集中爆發,在此情況下,2003年8月證監會召開了“證券公司規范發展座談會”,在會上提出著名的“三大鐵律”,即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禁挪用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嚴禁挪用客戶托管的債券。中國證券業從此進入綜合治理階段,直到證監會要求所有有問題的證券公司在2006年10月31日前通過整改達到常規監管要求,否則關閉,這期間就成了我國券商的綜合治理階段,也就是我國市場從新興市場向成熟證券市場過渡的轉軌階段。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也就是在這個特殊時期,為了化解證券公司經營風險對投資者的損害,避免系統性風險爆發的重要舉措。
轉軌時期進行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研究的迫切性和現實意義
如前所訴,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轉軌的特殊時期,為了化解證券公司經營風險,建立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而誕生的。他的誕生有其迫切性和現實的意義。
轉軌時期進行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研究的迫切性
首先,我國證券市場轉軌時期多數證券公司積累了大量風險,處于集中爆發的邊緣,如果不進行及時的處置,勢必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到2006年9月,已有近29家證券公司相繼因為違規經營被中國證監會撤銷、關閉或者行政接管、托管經營。大量證券公司的撤銷、關閉或者行政接管、托管經營情況的發生以及潛在“高危券商”的存在危及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資產的安全,從而影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影響證券市場的發展。因此,參照國際慣例對證券投資者權益進行必要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我國保護投資者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在我國還是剛剛起步,到底如何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如何借鑒國外經驗構建中國特色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在此項制度建立后進行可操作性的運作模式研究已是相當迫切。
轉軌時期進行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研究的現實意義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核心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保護投資者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已經在各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各國證券市場遇到困難的轉折時期更是發揮了穩定投資者信心,促使證券市場進入新的發展歷程的關鍵作用。但是它作為我國證券投者保護尤其是證券市場轉軌時期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重要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我國還是初次嘗試,其成功運作與否事關我國證券市場轉軌能否成功,不僅關系到歷時三年的證券公司綜合治理能否成功,更是關系到未來我國證券市場進入常規監管階段之后能否健康發展。為此,抓緊進行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的研究,一方面可以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之初如何運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議,使其更好的發揮化解證券公風險,樹立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信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為通過研究發現當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配套制度的局限,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立法積累經驗,并為建立新形勢下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為核心的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提供建設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