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秦志勇與北京智德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由:侵權責任糾紛
案號:(2018)京03民終15496號
裁判要旨:
證監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中標的資產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對VIE協議架構中境外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并未明確要求進行披露,根據上述規定也無法推斷出對VIE協議架構中境外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進行披露是當然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關于重大資產重組中標的資產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
案件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湖南電廣公司對掌闊傳媒公司的收購情況
2015年,湖南電廣公司與掌闊傳媒公司達成收購意向,湖南電廣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以10.4億元的總價款收購掌闊傳媒公司80%的股權。由于掌闊傳媒公司存在VIE架構,為確保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清晰,在收購之前掌闊傳媒公司需要完成VIE架構的拆除。因此,案涉交易整體可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拆除掌闊傳媒公司的VIE架構。
(一)掌闊傳媒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VIE架構情況
掌闊傳媒公司系于2010年11月12日依法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50萬元。2011年10月31日,經過增資及股權轉讓的方式,掌闊傳媒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至85萬元,股東及持股比例為蒲易40%,郭偉22%,王旭東32%,潘騰6%。
同一時期,掌闊傳媒公司開始搭建VIE架構,具體過程如下:
2011年6月9日,安沃開曼公司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設立時的股權結構為:智榮投資40%,郭偉22%,王旭東32%,潘騰6%。經過數次股權變更及融資后現股權結構為:智榮投資持股比例16.53%,郭偉持股比例12.10%,王旭東持股比例14.22%,潘騰持股比例3.99%,另有VangooChinaGrouthFound1L.P、ESOP等共計13名股東。
2011年6月27日,安沃開曼公司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安沃香港。
2012年4月20日,安沃香港在北京設立全資子公司掌闊技術公司。
2012年6月4日,掌闊技術公司與掌闊傳媒公司簽訂了《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獨家購買權協議》、《股權質押合同》等一系列控制協議。根據上述協議,掌闊技術公司向掌闊傳媒公司提供獨家技術服務、咨詢及其他服務,掌闊傳媒公司按其凈收入100%的款項向掌闊技術公司支付服務費。掌闊技術公司享有購買掌闊傳媒公司全部股權的不可撤銷、專有的選擇權,掌闊傳媒公司授予掌闊技術公司購買掌闊傳媒公司全部資產的不可撤銷、專有的權利。掌闊傳媒公司股東蒲易、王旭東、郭偉、潘騰、許萍作為出資人將其持有的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和所有相關的股權權益以第一優先質押的方式質押給質權人掌闊技術公司。同日,蒲易、王旭東、郭偉、潘騰、許萍分別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掌闊技術公司行使按照中國法律和掌闊傳媒公司章程股東所享有的股利和表決權,并代表指定和任命掌闊傳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監事、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至此,掌闊傳媒公司的VIE架構搭建完畢。
此后,掌闊傳媒公司增資至1000萬元,2015年9月,股東蒲易將其持有的掌闊傳媒公司的全部股權分別轉讓給智德創新公司、郭偉、王旭東、潘騰、楊非、秦志勇和方元。
另查明,蒲易持有智榮投資100%的股權。
另查明,蒲易系智德創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智德創新公司99%的股權。
(二)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的拆除
2015年9月10日,掌闊技術公司、掌闊傳媒公司、蒲易、王旭東、郭偉、潘騰以及許萍簽署《對VIE協議的終止協議》,各方確認終止于2012年6月4日簽署的《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獨家購買權協議》、《股權質押合同》、《授權委托書》中所有權利和義務。當日,安沃開曼公司與掌闊傳媒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安沃開曼公司將其持有的安沃香港100%股權轉讓給掌闊傳媒公司。掌闊傳媒公司亦于當日作出股東會決議以5.2億元的價格受讓安沃香港100%的股權。
2015年10月8日,安沃香港的股份持有人已經變更為掌闊傳媒公司。
至此,掌闊傳媒公司的VIE架構已經拆除。
第二步:湖南電廣公司向掌闊傳媒公司增資20800萬元,取得增資完成后掌闊傳媒公司21.0526%的股權。
2015年10月22日,湖南電廣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郭偉、王旭東、潘騰、智德創新公司、許萍、楊非、秦志勇、方元及丙方掌闊傳媒公司簽訂《增資協議書》,約定湖南電廣公司向掌闊傳媒公司增資20800萬元,其中266.6667萬元計入注冊資本,2033.3333萬元計入掌闊傳媒公司資本公積。
《增資協議書》簽訂后,增資已經完成,掌闊傳媒公司已經在2015年11月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現掌闊傳媒公司注冊資本1266.6667萬元,法定代表人郭偉,全體股東為郭偉、王旭東、湖南電廣公司、許萍、智德創新公司、潘騰、楊非、方元、秦志勇,其中秦志勇持股比例為2.2409%,新股東湖南電廣公司持股比例為21.0526%。
交易過程中,監管機構就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和問詢,掌闊傳媒公司、湖南電廣公司及各方的承諾、公告、回復具體情況如下:
《增資協議》中第四條陳述與保證4.4約定,為完成本協議項下交易之目的,乙方(郭偉、王旭東、潘騰、智德創新公司、許萍、楊非、秦志勇、方元)和掌闊傳媒公司特此連帶地并分別地向湖南電廣公司作出如下陳述和保證:(1)……(8)乙方及掌闊傳媒公司所提供的掌闊傳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財務文件或說明及其內容均為真實、完整和準確,且沒有任何可能對本協議所述之交易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重大遺漏、隱瞞或誤導性陳述。(9)不存在任何正在進行的或潛在的針對或關于乙方、掌闊傳媒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或掌闊傳媒公司任何資產或其股權,或掌闊傳媒公司經營活動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投訴、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任何掌闊傳媒公司根據任何法院、仲裁機構及其他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判決、裁決或決定而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義務的情形。
2015年11月1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湖南電廣公司發出《關于湖南電廣公司的重組問詢函》,湖南電廣公司、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對該函的回復中,對于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的過程以及拆除的過程進行了說明,與上述查明的情況一致。
2015年10月26日、11月13日、11月13日,湖南電廣公司連續公告了《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報告書》),其中對于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的搭建、拆除,VIE拆除前后的控制關系結構圖等進行了披露,具體內容與上述查明的情況一致。該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受托提供法律服務的通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湖南電廣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之法律意見書》、《關于湖南電廣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之獨立財務報告》中對于VIE架構的搭建、拆除、VIE拆除前后的控制關系結構圖等內容的披露與《報告書》均一致。
第三步:湖南電廣公司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掌闊傳媒公司52.6315%的股權,同時對掌闊傳媒公司增資31200萬元,另取得增資后24%的股權。
2016年5月,湖南電廣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郭偉、王旭東、潘騰、智德創新公司、許萍、楊非、秦志勇、方元(以下統稱為乙方)及丙方掌闊傳媒公司簽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增資協議書》,約定湖南電廣公司以向乙方發行股份購買各轉讓方合計持有的掌闊傳媒公司52.6315%的股權的方式進行交易,掌闊傳媒公司100%股權的評估價值為9.88億元,轉讓方標的資產對應的價值即為5.2億元。交易完成后,秦志勇能夠取得湖南電廣公司的股份數為1462360股,不再持有掌闊傳媒公司股權。并約定湖南電廣公司以向乙方發行人民幣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的方式支付轉讓方標的資產全部對價,新增股份的定價方式為:定價基準日為湖南電廣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為經除權除息調整后的定價基準日前60個交易日湖南電廣公司股票交易日的90%,即本次發行的新增股份的價格為每股15.14元。在上述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若湖南電廣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資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發行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協議生效中規定:本協議自下述條件全部成就之首日其生效:1、本次交易及與本次交易相關的協議獲得湖南電廣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4、本次交易獲得證監會的核準。5、本次交易獲得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審批、核準或同意(如有)。
在該過程中,證監會等要求核查及各方的承諾、回復情況如下: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增資協議書》中第八條陳述和保證第8.2各轉讓方分別作出如下保證:8.2.1……8.2.3轉讓方對于根據本協議擬轉讓給湖南電廣公司的轉讓方標的資產已獲得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且該轉讓方標的資產未被查封、凍結或設置了擔保權利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糾紛。8.2.4轉讓方系掌闊傳媒公司的實際股東,轉讓方沒有就持有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與任何第三方構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關系或達成任何可能構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關系的協議、合同和安排。8.3標的公司作出如下保證:……8.3.3掌闊傳媒公司保證,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進行的談判和協商的過程中,掌闊傳媒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和故意隱瞞。8.4就掌闊傳媒公司,于本協議簽署日及交割日,轉讓方及掌闊傳媒公司向湖南電廣公司共同并連帶地作出如下保證:8.4.1交割日以前,掌闊傳媒公司過往重組及股權演變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且未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股權糾紛;……8.4.8不存在任何針對掌闊傳媒公司的未決糾紛、仲裁、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行政調查、處罰或復議程序……8.6各轉讓方向湖南電廣公司保證,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進行的談判、協商和交割的過程中,其已經或將向湖南電廣公司充分、全面地提供與標的公司及轉讓方標的資產相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并且這些文件、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完整的,客觀反映了標的公司及轉讓方標的資產的狀況,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和故意隱瞞,且未保留任何一經披露便會影響本協議簽署或履行的信息。如因轉讓方提供的關于標的公司及轉讓方標的資產的文件、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1月8日,證監會網站發布了《關于湖南電廣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的反饋意見》,意見中第4點稱,申請材料顯示,掌闊傳媒公司和上海久游歷史上均存在VIE協議控制情形。請你公司按照我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中標的資產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以下簡稱《VIE的相關問題與解答》)的要求,補充披露相關內容。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該意見同時亦對案涉交易的募集資金使用安排、發行價格調整方案、安沃香港100%股權的作價依據、掌闊傳媒公司的業績等多個事項要求補充披露。
2016年5月25日,6月8日、21日,湖南電廣公司連續發布的《報告書(草案)》中均對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的搭建、拆除、拆除前后的控制關系圖進行了披露,內容均與上述查明的情況一致。
上述第二步、第三步中現金增資款共計5.2億元,即為支付掌闊傳媒公司用以收購安沃香港100%股權的收購價款,以實現拆除VIE結構,清退境外投資者的目的。
二、湖南電廣公司對掌闊傳媒公司的第三步收購終止。
2016年11月25日,湖南電廣公司發布《關于擬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并撤回申請文件的公告》,終止收購掌闊傳媒公司51.6315%的股權,并同時增資,另取得增資后24%股權的交易,即上述第三步交易。對于撤回本次重組申請文件的原因,該公告稱,“鑒于市場環境和行業政策發生了較大變化,標的公司業績出現一定波動,繼續推進本次交易將面臨重大不確定性,基于謹慎性原則和對本次交易各方負責的精神,為切實維護好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經審慎研究,并經交易各方友好協商,公司擬終止本次交易,撤回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文件。”
在該終止公告發布之前,發生了王明鎏、方亮的訴訟、仲裁以及舉報等一系列情況。分述如下:
(一)訴訟、仲裁及舉報情況
1、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搭建完畢之后,境外的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進行了轉讓、代持及回購。
2012年10月,智榮投資作為轉讓方、王明鎏作為受讓方與蒲易共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智榮投資向王明鎏轉讓其持有的安沃開曼公司2.22%的股權,轉讓價款100萬美元。此外,王明鎏作為甲方與乙方智輝公司、丙方蒲易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王明鎏將受讓的智榮投資持有的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及其在安沃開曼公司可能取得的任何其他股權委托智輝公司管理。
2012年11月,智榮投資作為轉讓方、方亮作為受讓方與蒲易共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智榮投資向方亮轉讓其持有的安沃開曼公司1.11%的股權,轉讓價款50萬美元。方亮作為甲方與乙方智輝公司、丙方蒲易也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約定方亮將受讓的智榮投資持有的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及其在安沃開曼公司可能取得的任何其他股權委托智輝公司管理。
上述協議簽訂后,王明鎏、方亮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其受讓的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仍然登記于智榮投資名下,由智輝公司代為管理。
2015年9月11日,王明鎏作為轉讓方、智榮投資作為受讓方與蒲易、智輝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王明鎏于2012年10月19日從智榮投資受讓并委托智輝公司代為管理的安沃開曼公司365337股的普通股轉讓給智榮投資,即由智榮投資對已經轉讓給王明鎏的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進行回購。
2015年9月12日,方亮作為轉讓方、智榮投資作為受讓方與蒲易、智輝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方亮于2012年11月從智榮投資受讓并委托智輝公司代為管理的安沃開曼公司182669股的普通股轉讓給智榮投資,即由智榮投資對已經轉讓給方亮的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進行回購。
2、基于上述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王明鎏、方亮進行了一系列的訴訟、仲裁和舉報。
2016年8月,王明鎏以掌闊傳媒公司為被告,蒲易、智德創新公司、郭偉、王旭東等掌闊傳媒公司全體股東為第三人,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蒲易為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東,持有掌闊傳媒公司2.5%的股權;2、判令蒲易向智德創新公司、郭偉、王旭東、潘騰、楊非、秦志勇、方元轉讓掌闊傳媒公司股份的行為部分無效,上述股權返還給王明鎏;3、掌闊傳媒公司、蒲易等承擔本案訴訟費。王明鎏認為其為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東,但基于VIE架構的拆除,其在安沃開曼公司的實際權益應當相應回歸為蒲易所持有的掌闊傳媒公司相等價值的股權,故應當確認其持有掌闊傳媒公司的相應股權,并確認蒲易未經其同意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
2016年8月8日,王明鎏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申請仲裁,主張智榮投資、蒲易在2015年9月11日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隱瞞了掌闊傳媒公司重大交易的情形,存在欺詐,請求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
2016年9月,方亮以同樣的事由,同樣的被告及第三人,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對掌闊傳媒公司持有股權的比例為1.25%。方亮亦以同樣的事由同樣的被申請人向貿仲提起仲裁,請求撤銷其在2015年9月12日與智榮投資、蒲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2016年9月7日,王明鎏就收購一事向證監會發出舉報信,稱其通過代持,VIE架構等方式取得掌闊傳媒公司的部分股權,是掌闊傳媒公司的真實權利人,掌闊傳媒公司、蒲易及其他相關人員未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如實披露標的資產的權屬情況,隱瞞了其作為部分標的資產實際持有人的情況,虛假陳述標的資產權屬狀況。湖南電廣公司亦未盡到審慎調查并核實資產標的資產權屬狀況的義務,以致該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導致擬收購的標的資產權屬有誤,股權不清晰。懇請證監會立即依法暫停湖南電廣公司的重組活動,待海淀法院確定上述爭議資產的權屬后,再進行審批。
2016年10月31日,王明鎏與蒲易、智榮投資、智輝公司簽訂《和解協議》,約定各方為促進本次收購得意實現,進而蒲易通過制定創新公司所持有的掌闊傳媒公司股權能夠變現,愿意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及投訴,在此前提下,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智榮投資向王明鎏支付第一筆和解款項人民幣566.67萬元,第二筆和解款項由智榮投資協調安沃開曼公司、安沃開曼公司各股東或其他相關方向王明鎏另行支付,智榮投資不對前述其余和解款項的支付承擔保證、連帶給付或補充給付等責任,王明鎏亦不得就前述其余和解款項向智榮投資主張任何權利;智榮投資在本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給付王明鎏人民幣566.67萬元,智榮投資可以指定蒲易代為支付,該等支付視為智榮投資的支付;王明鎏于收到該款項后2個工作日內向貿仲、海淀法院提出申請,撤回股權轉讓仲裁及股權確認訴訟案,盡最大努力督促貿仲、海淀法院出具準許撤回申請或撤訴的決定或裁定等書面的法律文書,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出具說明文件或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材料,撤回其股權爭議投訴,配合智榮投資、蒲易及湖南電廣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盡一切努力協助和配合本次收購的達成和實現。同日,方亮與智榮投資、蒲易、智輝公司也簽訂《和解協議》,約定由智榮投資或智榮投資指定蒲易給付方亮和解款項283.34萬元,其他內容與王明鎏所簽署的《和解協議》一致。同日,就上述《和解協議》款項的支付,安沃開曼公司、王明鎏、智榮投資、蒲易及相關方還簽訂了《協議》。
2016年11月1日,王明鎏、方亮稱已經與掌闊傳媒公司以及蒲易等第三人達成和解,因此向海淀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次日,海淀法院分別作出(2016)京0108民初30047號、(2016)京0108民初332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王明鎏、方亮撤回起訴。王明鎏、方亮還分別出具內容一致的《關于股權糾紛事項和解的說明與承諾函》,稱與蒲易、智榮投資等就安沃開曼公司、掌闊傳媒公司再無股權權屬、股權代持糾紛,自和解達成一致后不再因任何股權權屬、股權代持問題對掌闊傳媒公司或其股東、蒲易提起訴訟/仲裁或以其他方式提出任何主張。
(二)上述訴訟、仲裁及舉報期間,證監會、湖南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案涉收購交易的問詢、核查及交易各方回復的情況
2016年9月20日,湖南證監局向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通力律師事務所發出《關于對掌闊傳媒公司資產權屬狀況進行核查的函》,要求在2016年10月15日之前核查如下內容:1、對掌闊傳媒公司的歷史沿革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核查,對是否存在隱瞞實際持有人的情況發表明確意見;2、對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的情況以及VIE架構拆除后的股權權屬是否清晰進行核查,對是否存在股權轉讓糾紛,是否對本次交易構成重大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2016年10月,證監會網站發布了《關于湖南電廣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的二次反饋意見》,要求湖南電廣公司補充披露5大項內容,其中第2大項包括:1、標的資產股東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如有,代持是否已經徹底解除,相關股權轉讓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或經濟糾紛風險。2、標的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潛在法律風險或其他經濟糾紛風險。3、標的資產及股東是否存在訴訟或仲裁事項、主體、事由、涉及金額及最新進展情況,對標的資產權屬清晰是否構成重大影響及應對措施。4、標的資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進一步核查標的資產歷史沿革和權屬情況并發表明確意見。另外,亦要求湖南電廣公司對配套募集資金的使用,凈利潤等多個問題補充披露。
2016年10月18日,湖南電廣公司發布關于收到《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二次反饋意見通知書》的公告,稱將會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在3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部門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三)終止收購及后續協商
2016年11月25日,湖南電廣公司發布終止交易公告,具體如上述。該公告發布后,各方仍進行后續協商。
2016年12月5日,智德創新公司收到《湖南電廣公司與郭偉、王旭東、潘騰及智德創新公司、許萍、楊非、秦志勇、方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增資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2016年補充協議》),約定湖南電廣公司以3.2億元認購掌闊傳媒公司400萬元的增資的注冊資本,對應取得24%的股權。該協議中相應的承諾條款內容與前述簽訂的《增資協議》基本一致。該份《2016年補充協議》并未實際簽署。
2017年6月26日,掌闊傳媒公司的全體股東作為乙方單方簽署了《股權轉讓及增資認購協議》,甲方湖南電廣公司并未實際簽署,該協議主要內容為湖南電廣公司以支付現金3.12億元的方式認繳掌闊傳媒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并且以9360萬元受讓乙方中郭偉、王旭東、潘騰、許萍、楊非、秦志勇、方元及智德創新公司的部分股權。
裁判理由: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存在轉讓、代持及回購,蒲易、智德創新公司對該事實明知。在湖南電廣公司收購掌闊傳媒公司的全過程中,湖南電廣公司及交易的專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全部公告及對證券交易所、證監會及湖南證監局的回復中,均未見對掌闊傳媒公司的VIE架構中境外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回購進行披露,亦無證據證明蒲易及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東智德創新公司向湖南電廣公司告知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事實,故蒲易及智德創新公司確實未披露關于安沃開曼公司股權的轉讓、代持及回購事宜。結合各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情況,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蒲易、智德創新公司在湖南電廣公司收購掌闊傳媒公司過程中未披露關于安沃開曼公司股權的轉讓、代持及回購事宜是否構成對掌闊傳媒公司股東秦志勇的侵權。而認定蒲易、智德創新公司存在共同侵權的前提在于蒲易、智德創新公司負有披露義務并共同作出虛假陳述。對此,本院結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秦志勇是否存在損失以及損失的金額。
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增資協議》約定,掌闊傳媒公司的100%股權評估價值為9.88億元,對應秦志勇持有的2.2409%的股權估值為2214.0092萬元,湖南電廣公司以向轉讓方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股權,新增股份的定價方式為:定價基準日為湖南電廣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為經除權除息調整后的定價基準日前60個交易日湖南電廣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即本次發行的新增股份的價格為每股15.14元,并以此計算出秦志勇應取得新增股份1462360股。因此,如收購成功,秦志勇轉讓掌闊傳媒公司股權時能夠以九折的價格取得湖南電廣公司股份1462360股。即秦志勇能夠多取得超出其股權估值的股份,金額即為(15.14元÷90%-15.14元)×1462360股=246.001449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增資協議》同時約定了股份鎖定期限及解除鎖定調整、股份補償和股權回購等條款,故秦志勇最終能夠獲得的股份價值尚需按照上述約定予以確定。一審法院僅憑前述計算公式確認收購交易沒有完成而造成秦志勇未獲得2456764.80萬元溢價的損失欠妥。
二、在湖南電廣公司收購掌闊傳媒公司的過程中,蒲易、智德創新公司對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是否負有法定披露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四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四)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根據《VIE的相關問題與解答》的要求,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如擬購買的資產歷史上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需要對以下事項進行專項披露:1.VIE協議控制架構搭建和拆除過程,VIE協議執行情況,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關系結構圖……4.VIE協議控制架構是否徹底拆除,拆除后標的資產股權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訴訟等法律風險……。按照上述規定可知,在湖南電廣公司收購掌闊傳媒公司的過程中,對擬購買的資產即掌闊傳媒公司歷史上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的相關情況需進行披露,但對VIE協議架構中境外公司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并未明確要求進行披露,且從上述規定中也無法推斷出對VIE協議架構中境外公司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進行披露是當然義務。
在《增資協議書》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增資協議》中,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東均作出了陳述和保證,而其中對于涉及掌闊傳媒公司股權等事項的保證內容主要包括,提供的掌闊傳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財務文件或說明及其內容均為真實、完整和準確,且沒有任何可能對本協議所述之交易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重大遺漏、隱瞞或誤導性陳述;不存在任何正在進行的或潛在的針對或關于乙方(郭偉、王旭東、潘騰、智德創新公司、許萍、楊非、秦志勇、方元)、掌闊傳媒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或掌闊傳媒公司任何資產或其股權,或掌闊傳媒公司經營活動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投訴、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轉讓方均系掌闊傳媒公司的實際股東,轉讓方沒有就持有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與任何第三方構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關系或達成任何可能構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關系的協議、合同和安排;交割日以前,掌闊傳媒公司過往重組及股權演變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且未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股權糾紛等。已經查明的事實表明,對于掌闊傳媒公司的上述情況,不論是作為掌闊傳媒公司股東的智德創新公司,還是已不是掌闊傳媒公司股東僅作為智德創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蒲易已經作出了符合保證的陳述,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并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況,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是清晰的。
在交易過程中,證監會要求湖南電廣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VIE的相關問題與解答》的要求,補充披露掌闊傳媒公司的VIE協議控制情況,要求核查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東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在王明鎏向證監會舉報后,湖南證監局亦要求湖南電廣公司對掌闊傳媒公司VIE架構的情況以及VIE架構拆除后的股權權屬是否清晰進行核查。按照上述規定及證監會的核查要求,在湖南電廣公司發布的公告以及專業中介機構發布的法律意見書等中均已經對掌闊傳媒公司的上述情況進行了充分披露,VIE結構拆除后掌闊傳媒公司的股權權屬是清晰的。且,2015年9月,王明鎏、方亮持有的安沃開曼公司股權已被智榮投資回購。
綜上,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VIE的相關問題與解答》等規定,結合本案查明事實,不足以認定蒲易、智德創新公司未向湖南電廣公司披露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違反了法律及證監會相關規定,亦不能認定蒲易、智德創新公司存在虛假陳述。
三、第三步收購交易的失敗與蒲易、智德創新公司未披露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代持事實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秦志勇雖提供了湖南電廣公司出具的說明、郵件等證據以證明系因蒲易、智德創新公司共同隱瞞代持事宜,導致王明鎏、方亮在證監會審核的關鍵時期提起訴訟、仲裁并向證監會舉報,最終擾亂審核進程,錯過審核期限,進而導致收購失敗。但從湖南電廣公司2016年11月25日發布的《關于擬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并撤回申請文件的公告》來看,終止交易的原因系因“鑒于市場環境和行業政策發生了較大變化,標的公司業績出現一定波動,繼續推進本次交易將面臨重大不確定性,基于謹慎性原則和對本次交易各方負責的精神,為切實維護好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經審慎研究,并經交易各方友好協商,公司擬終止本次交易,撤回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文件。”也就是說,交易終止與蒲易、智德創新公司沒有披露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事宜進而導致湖南電廣公司未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無關。本院認為,湖南電廣公司為上市公司,對其相關事實的認定應以其在證監會指定媒體公開發布的公告內容為準。現秦志勇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推翻湖南電廣公司發布的公告所載內容,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鏈接:秦志勇與北京智德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