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要旨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若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非能夠證明自身無過錯,否則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鍵詞:證券服務機構、勤勉盡責義務、審計報告
二、基本案情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大信事務所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用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五洋建設在編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接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增凈利潤分別不少于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五洋建設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抵”的處理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大信事務所2013年及2014年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即認可了五洋建設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
此外,大信事務所在得知審計報告用于五洋建設發債目的時,未按照其制定的《審計業務項目分類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的規定將該項目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并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大信事務所在審計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五洋建設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大信事務所收取相關審計費用60萬元。該審計報告作為五洋建設發行公司債的申報材料,并被其募集說明書引用。該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鐘永和、孫建偉。
申辯意見
當事人陳述申辯認為:其一,大信事務所未調整五洋建設審計項目風險級別為事務所層面的內部管理問題,且非本次立案調查的對象,不應認定為違法事實;其二,鑒于大信事務所未有任何協助企業財務造假的主觀故意,且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請求對大信事務所減輕處罰。
處罰結論
中國證監會認為:
其一,大信事務所未按其內部管理要求調整五洋建設審計項目的風險級別并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是大信事務所在五洋建設具體審計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的一種體現,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有關“建立和保持質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其二,中國證監會對大信事務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是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的,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大信事務所責令改正,沒收大信事務所業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80萬元罰款;
二、對鐘永和、孫建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鏈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901/t20190125_3502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