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證監會查處并公布了多起操縱市場案件。我們對這些案件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分析,發現以下七類行為極易成為被證監會處罰的違法行為,希望投資者高度重視,遠離操縱行為,切勿違法越線。
1.虛假申報。主要指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行為,具體可分為開盤集合競價期間的虛假申報和盤中連續競價期間的虛假申報。例如,徐某某在“ST科健”、“*ST聯油”開盤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于前收盤的價格連續大量申報買入,推高虛擬開盤價,誤導其他投資者買入,自己則在9:15-9:20集合競價可撤單的最后一分鐘撤銷全部買入申報,此時跟風買入的其他投資者來不及撤單,最終形成較高的開盤價。2011年4月,徐某某因操縱市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萬元,并處以等額罰款。又如,莫某某在“南方匯通”等7只股票交易中,多次在盤中連續競價期間采用“申報買入-撤單-實際賣出”的方式操縱股價,制造交投活躍假相,誤導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2009年10月,莫某某因操縱市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7萬元,并處以等額罰款。
2.拉抬打壓。主要指以明顯偏離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賣出,造成股價大幅上漲或下跌。陳某某就擅長采用“拉抬股價、虛假申報”相結合的手法操縱股價。在“中捷股份”、“力合股份”等股票交易中,陳某某先以比市價高幾個價位的價格少量申報買入并成交,導致股價上漲;隨即在低于市價的檔位大量買入申報,造成大單在低檔位買入的假相,推高股價后會迅速撤單。2011年3月,陳某某因操縱市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36萬元,并處以等額罰款。
3.漲停堆單。主要指在股價已經漲停且有大量封單的情況下,明知此時在漲停價位申報買入將無法成交,仍以漲停價巨量申報買入,造成漲停價位封單急劇放大,將股價鎖定在漲停價位,為日后出貨提供便利。前述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陳某某也采取過這種手法操縱股價。
4.尾市拉抬打壓。主要指即將收市前,以明顯偏于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賣出,導致尾市股價大幅上漲或下跌。劉某某控制的新理益集團有限公司為以更高的價格減持解禁股,在解禁股上市前一日,通過實際控制的兩個機構賬戶在“京東方A”臨近收盤的最后10分鐘,連續大量申報買入,直接導致股價尾市漲幅接近6%。2011年12月,“新理益”及其實際控制人劉某某均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新理益”被沒收違法所得521萬元,并處以等額罰款,劉某某被給予警告和20萬元罰款的處罰。
5.連續交易。主要指單個或多個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股票,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王某某通過實際控制的賬戶在三個月中采用連續交易手段,操縱“中國紡機”,致使股價從4.24元升至7.6元。2007年9月,證監會對王某某開出罰單,沒收違法所得598萬元,并處以等額罰款。
6.約定交易。俗稱“對倒”,主要是指多個賬戶通過合謀,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相互間進行證券交易。歷史上查處的多人合謀操縱中普遍存在這種違法行為。
7.自買自賣。俗稱“對敲”,主要是指在自己實際控制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2010年3月至4月,袁某某使用分散在多個營業部的多個證券賬戶,通過自買自賣等手段將“科冕木業”的股價從17.92元拉升至31元,此后相關賬戶高位出貨,股價逐步調整至27.85元。2011年9月,袁某某因操縱市場被證監會處以300萬元罰款。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我們提醒那些企圖操縱市場的投資者,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實施嚴密監控,一旦發生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將會在第一時間及時發現,采取包括限制交易措施在內的監管措施,對涉嫌操縱市場行為,將及時上報證監會查處。當前,監管部門已建立了證監會、證監局和交易所三位一體的聯合監管機制,有異動必有反應,有違規必有查處。因此,投資者務必要充分認識到違法違規交易的風險和危害,應當遠離操縱行為。漠視法律法規,一意孤行從事市場操縱行為的,必將受到監管部門的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