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基金以其宣稱的“門檻低、收益高和風險小”的特點,顛覆了投資的基本規律,對一些投資理財知識欠缺的投資者產生了巨大吸引力。它們在境內注冊“XX基金公司”,或在境外(如香港)注冊公司,謊稱境內“XX基金公司”或香港正規基金在境內募集,大量投資者上當受騙,從而損害了正常的資本市場秩序。
一、表現形式
1.拉“基金公司”大旗作虎皮
為吸引投資者眼球,達到非法募集基金目的,此類公司以“產業基金”名義,或化名某境外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代表處,讓投資者誤以為公司就是正規的基金公司,實力很強,值得信任。
2.以高額回報或“境外基金”為賣點
一般投資者難以分清名為私募基金實際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法性,并常被其高回報率所迷惑。部分投資者希望到香港等境外市場進行投資,故不法分子以境外市場產品豐富等特點牢牢盯住這部分人群,以發行所謂的“境外基金”。
3.以制作精良的網站誤導客戶
為迷惑客戶,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不法分子在網站的建設上費盡心血。如香港億匯案中,涉案人丁真在網站域名上注有“HK”,客戶上網瀏覽后,誤以為公司就是香港公司。
4.以熟人為“斬殺”對象
此類機構選擇的目標客戶大多是有一定積蓄的中老年人,其雇傭的業務員大多曾有在金融產品銷售類公司工作的經歷,他們發展熟悉的客戶來公司申購基金,被害人其警惕心理幾近消失,輕易即墜入陷阱。
二、典型案例——香港億匯非法發行基金案
(一)主要事實
2008年4月,丁真和賀文委托代理公司以邵杰、吳立明的名義在香港登記成立了香港億匯公司,并在香港匯豐銀行開設了億匯公司賬戶;隨后在上海長寧、徐匯等區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辦公場所,委托他人租用電腦服務器,招兵買馬,統一培訓一批業務員后,以香港公司的名義通過隨機撥打電話等方式向投資者推銷該公司的“億匯穩健組合基金”。公司聲稱可以為客戶代理投資國外優質基金,絕對保證收益,許諾以每年四次分紅的形式回報客戶,累計年收益率高達20%。為釣魚成功,丁真布置制作了一個“專業”網站,特意使用后綴為“HK”的域名,網站隨時更新客戶信息,記錄客戶“交易”記錄。2008年11月后,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發現,該基金并未如原先承諾的那樣按期分紅,隨即向上海證監局舉報。
(二)案件查處
上海證監局根據舉報發現香港億匯公司銷售基金后迅速開展調查,掌握有關事實后立即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0年,上海市靜安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否定了香港億匯公司的法人資格,同時對戴立、孫強以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年半和罰金9萬元、20萬元。
(三)案件點評
上海證監局堅持發現一起、打擊一起的原則,目前已查處多起非法基金案件,其中移送公安機關3起,追究刑事責任5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發行“海外基金”的案件。案件偵破后,上海媒體稱其為上海非法基金第一案,中央電視臺、上海電視臺多次播出該案相關報道,引起很大社會反響。
隨著香港億匯案、天津德厚基金案等一大批在全國范圍內有影響的大要案的查處,相關人員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非法基金活動已經得到有效遏制。
三、投資啟示
由于犯罪手法花樣百出,投資者需要擺正投資心態,少點貪心,多點耐心、細心和防范心,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1.了解證券基本常識。基金公司的設立需經證監會批準,基金產品的發行也需經證監會核準。
2.抑制非理性貪念。投資者應謹記收益與風險同在、盈利與虧本并存的投資法則,切莫輕信所謂零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產品,從而掉入自己貪念鑄成的陷阱。
3.樹立風險責任意識。“買者自負”是資本市場一項基本的風險法則。很多案件發生前,如果投資者在掉入陷阱前向朋友、同事多了解,在簽定合同和支付款項時冷靜些,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日后不斷奔波卻效果甚微的被動局面。
4.咨詢證券監管部門。在投資前,投資者向證券監管部門咨詢或是查詢其官方網站,都有助于核實有關機構的資質或辨認其行為性質。
5.了解公司負面信息。通過搜索引擎查詢該公司及類似產品的負面信息,如是否有投資者投訴,是否與其他公司發生糾紛等。即使發現網絡上關于該公司正面的評價或報道,也應保持適當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