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與防范非法證券活動宣傳案例匯編之一
近年來,各地證券監管部門采用各種措施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打非是一項長期工作,為了防止非法證券活動出現抬頭蔓延之勢,上海證監局近期特別總結了一批典型案例,通過理論、監管、案件點評等多角度多形式的細致分析,對相關個案進行了“解剖”,以期起到警示作用。為此,本報從今日起特開設“打擊與防范非法證券活動宣傳案例匯編”專欄,將先后刊登八組文章,以幫助廣大投資者提高識別和防范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行為的能力。
非法發行證券是上海啟動證券打非工作初期即納入重點打擊的對象之一,在上海的嚴打態勢下,其不斷演變形式,對上海地區的金融安全和和社會穩定形成了一定的影響。
一、表現形式
上海地區非法發行證券活動呈現出明顯的演變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1.初級階段
該階段不法分子抓住投資者的逐利心理,編造或歪曲事實,獲得投資者信任。(1)宣稱投資“原始股”將獲得超額收益。根據既往購買“原始股”暴富的投資經歷,向投資者灌輸上市即等于高額回報的投資理念。(2)利用相關部門公信力夸大“原始股”的“含金量”。在指定媒體刊登公告,宣稱公司成立獲得某省政府批準或股票發行獲得股權托管中心批準等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3)混淆掛牌與上市的區別。以國內掛牌、上市概念為參照,故意將國外市場掛牌與上市混為一談,且宣稱公司即將在境外上市。(4)以虛假業績為支撐。為迎合專業投資者需求,自行編制投資價值分析文章,發布虛假業績報告。(5)與中介機構勾結。為取信于投資者,還與中介機構暗中約定,限制投資金額,書面承諾如不能按期上市則由中介機構原價收回“原始股”。
2.演變階段
演變階段和初級階段的實質內容都一樣,但為了逃避監管,取得投資者長期信任,不法分子在法律形式和經營模式上大做文章:(1)對公司形象進行夸張宣傳和包裝。通過借創業投資公司、產業基金名義,邀請知名人士擔任公司顧問在相關媒體進行宣傳等方式,夸大公司實力和前景。(2)在公司設立形式上大做文章。通過跨地區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名義招募投資者,部分股東股權由他人代持等多種方式,以控制單一公司股東人數。(3)以貌似收益可觀、風險可控的經營模式牢牢拴住投資者的心。通過選派投資者擔任公司高管、允許投資者退股和每年發放可觀紅利方式,引誘投資者入股和不斷增資。
二、典型案例——匯樂及其關聯公司非法發行證券案
(一)主要事實
匯樂案是上海證監局近兩年來查辦的涉案人數最多、標的最高的打非案件。涉案公司之一上海匯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黃浩,在2006年至2007年間以設立上海匯樂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為名,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投資者出售上述公司股權。2007年8月,黃浩以其父親為法定代表人,設立上海匯樂宏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將投資者所持有的旗下所有公司股權統一置換為匯樂宏宇股權。黃浩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非法募集資金13000余萬元,涉及全國各地投資者600余人。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黃浩還利用天津德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德厚資本等基金,以公開方式向107名投資者募集資金近6000萬余元。
案發時,已有4000多萬元資金被黃浩用于個人消費及揮霍,1.5億元用于全國各地所謂的投資,除有3500萬元房產和1000萬元債權外,其余都以拆東墻補西墻、募新資還利、拉投資款給回扣等方式而所剩無幾。
(二)案件查處及宣傳
該案是在非法發行證券的“演變階段”中被及時發現、及時查處的。經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同意,上海證監局對匯樂案正式立案稽查,并于同年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予以立案偵查。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判決,主犯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產1000萬元,其他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分別并處罰金10萬元和30萬元。
(三)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以創業投資和產業基金為名,以選派投資者代表擔任公司職務、定期召開股東會、發放可觀紅利、允許投資者退股、逢年過節向投資者派發禮品卡等獨特經營方式對其違法手段進行大肆包裝的非法發行證券案件。
本案發生前,傳統的非法發行證券活動因受嚴厲打擊已基本絕跡。本案違法手段罕見,欺騙性極強,很多投資者不惜血本連續投資。上海證監局準確識別了不法分子改頭換面的違法行為,并在公安機關的支持下及時制止了匯樂公司開展新一輪“龐氏騙局”的圖謀,有力地維護了轄區的社會和諧穩定和金融安全。該案判決后,上海證監局及時在全國多家有影響力的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社會效果良好。
截至目前,上海證監局共向公安機關移送非法發行案4起,其中3起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主犯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集資詐騙罪對非法發行證券的不法分子予以定罪,改變了以擅自發行證券罪判刑而導致違法成本過低的現象,大幅提高了對非法發行活動的震懾作用。
三、投資啟示
1.不要忽視基本法律知識。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合法的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事先經證監會批準,公告招股說明書,由證券公司承銷。
2.不要輕易涉足不熟悉的投資和未經考察的異地項目,更不要盲目輕信難以核實的境外產品,以免掉入信息不對稱的陷阱。必要時,可以向法律顧問或證監會咨詢。
3.不要被公司華麗包裝所迷惑。公司的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網站頁面和宣傳圖片等僅是判斷公司情況的一般參考,絕非一好百好。
4.不要被合同反常內容所欺騙。風險與收益成正比。對不法分子為投資者“考慮周到”的口頭保證或書面規定,如隨時退股、限期內上市等“低風險”投資的宣傳“話術”,投資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5.不要迷信所謂名人、專家。所謂“名人、專家”形象實乃不法分子利用其“精彩”表演、虛假宣傳等方式營造而成,其自身并無多大含金量,投資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6.不要輕易劃付資金到個人賬戶。不法分子往往以效率等各種理由誘導投資者將款項劃入其本人個人賬戶或員工個人賬戶,而不是公司收款賬戶。投資者一定要注意識別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