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規(guī)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jīng)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