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的常見手法有虛買虛賣、對倒和連續交易以及散布謠言等。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洗售的手法有多種。第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一經紀商,于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并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并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第二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虛假申報,即行為人作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虛買虛賣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例如周建明操縱市場案。2006年1月~11月期間,周建明利用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手段操縱“大同煤業”等15只股票價格,獲取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鐘內連續掛出61筆“大同煤業”股票買單,共計40090000股,申報價格從第1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并隨后在26分鐘內全部撤單。在撤單后,以10.36元賣出“大同煤業”股票4331579股。周建明在本案中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按照同一買賣方向,連續、交替進行多申報和撤銷申報,其實施的操縱市場行為屬于虛假申報操縱行為。2007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對周建明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76萬余元。
(2)對倒和連續交易,又稱“合謀”。它是指行為人為了影響市場行情,利用自己的不同賬戶或與他人合謀,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對方委托內容,在相似時間,以相似價格、數量進行相反的委托,并達成對倒交易。與洗售相比,對倒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連續交易是指為引誘他人購買或出售某種證券,對該證券作連續的買賣,制造繁榮交易假象,以抬高或壓低證券市場價格。
(3)散布謠言。它是指行為人借助于散布謠言或不實資料,通過發布謠言和不實信息影響公眾投資者,使公眾投資者對證券價格走勢產生錯誤判斷進而作出投資決策,自己趁機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
汪建中操縱市場案采用的即為散布謠言手法。2008年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操縱市場案情,決定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沒收汪建中違法所得1.25億元,處以等額罰款,并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咨詢業的影響,利用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機,影響證券價格,并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獲取利潤。據統計,其在2007年1月~2008年5月期間,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了38只股票或權證,累計凈獲利1.25億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