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對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已規定有虛假證券信息糾紛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后制定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三個司法解釋,凡由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及其他行政機關對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根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認定公司有罪、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均可以此對公司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
大慶聯誼案是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首例共同訴訟案件,也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因虛假陳述而被受理的民事侵權索賠案。2000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聯誼”)存在欺詐上市、1997年年報虛假陳述行為。當時,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尚未建立,投資者的損失沒能及時得到賠償。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打開司法受理民事賠償的大門。其后,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了以大慶聯誼等為被告的250起民事賠償案件,共涉及股民788人,訴訟標的額達1700多萬元。在經歷近5年的起訴、上訴、執行等民事程序后,2006年12月,全國有17個省市的381名受虛假陳述侵害的投資者獲得了共907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