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實算是虛假陳述嗎?
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事實、性質等事項作出不真實、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的行為。
《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從行政監管的角度,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制定了相當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標準。在《刑法》中也專門規定了虛假陳述方面的罪種,如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罪等;公安部門也在證券犯罪追訴標準中作了規定。從滬、深證券交易所設立至今,因虛假陳述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的案件已達數百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