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感謝您使用12386中國證監會服務熱線!根據證監會〔2018〕32號公告,投資者對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和制度提出咨詢的,熱線幫助查詢證券期貨法律制度相關規定。現對您咨詢的問題回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五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