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投資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使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期貨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通過投資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使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期貨。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投資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通過微博等平臺進行宣傳。
案例簡述:
2007年11月1日,張華與某典當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雙方約定,張華用現金112.4萬元作抵押,向典當行借款100萬元,兩筆資金共同存入典當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供張華投資股票,風險由張華自負。抵押期限為6個月,抵押期內,張華不能買賣ST股票和權證,并保證專用賬戶內資產不低于150萬元,否則典當行有權強行平倉。張華須確保典當行專用賬戶資金100萬元,并按借款額2.4%的標準每月向典當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劃入典當行指定的銀行賬戶,超額收益歸張華所有。
簽約當日,張華以銀行本票方式將112.4萬元交付典當行,典當行向張華出具了收條,并將款項劃入其在證券公司開設的證券資金賬戶內。11月5日,典當行出具當票一份給張華,當票載明當物名稱為股票,典當金額100萬元,典當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張華簽收當票后,典當行將出借的100萬元劃入上述雙方約定的資金賬戶內。當天,張華買入“N石油”1.9萬股,但當票記載的股票并非張華已經購買的特定股票,張華也沒有向典當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備案登記。
11月6日至19日,張華又連續買賣“中國石油”這只股票,累計買入5.21萬股,賣出1.19萬股。此時的行情是,11月1日,張華與典當行簽訂《借款協議》當日,上證指數以5914.29點報收,到11月19日,上證指數收盤于5269.82點,前后13個交易日,上證指數跌去644.47點,跌幅達10%以上。之后,雖然出現賬戶內資產低于150萬元的情況,但典當行并未行使平倉權。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關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賬單顯示,該資金賬戶內股票市值加資金余額總計56.9萬余元,資產虧損額為155.4萬余元。
手法分析:
股票期貨配資指的是配資公司在投資者自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應的資金供客戶進行股票期貨交易,雙方是一種借貸關系。而這種借貸關系實質上類似于“高利貸”。配資公司屬于低風險、高回報的經營者。
投資者風險提示:
許多股民都遇到過手頭資金有限,無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擾。其實要解決這個問題并不需要走典當行融資炒股這種歪門邪路。通過合法正規途徑一樣可以實現“借力打力”,超額回報的效果。投資者可通過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券商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或進行股指期貨交易,而且當下風行市場的分級股票型基金同樣有杠桿效果,通過投資其中的激進份額,一樣能實現借力杠桿賺錢的效果。但不過任何投資品種都有兩面,有機會博取超額收益的同時,也意味著面臨超額風險,因此要求投資者具有與之相匹配的高風險承受能力。
參考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
一是嚴把開戶關。各期貨公司應嚴格執行實名開戶制度,要求客戶銀行結算賬戶、期貨交易賬戶與身份信息一致,一戶一碼,投資者需現場辦理開戶,開戶現場應留存影像資料。
二是不得從事配資業務。各期貨公司應嚴格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給客戶融資。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配資業務。各期貨公司不得與配資公司合謀,為配資活動提供便利。一旦發現期貨公司參與配資業務,我會將依法查處。期貨公司要保持警惕,積極排查,防止公司網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資公司利用,一旦發現,公司應立即采取措施終止。
四是在交易過程中了解到交易賬戶為配資賬戶的,各期貨公司應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向公司所在地我會派出機構報告。
五是加強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配資賬戶多從事日間交易,各期貨公司如在交易過程中發現其交易行為異常,應及時向我會及相關期貨交易所報告,避免其擾亂期貨市場秩序。
六是做好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各期貨公司應將防范期貨配資納入到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傳力度,向廣大期貨投資者明示期貨配資活動的危害和風險,增加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遠離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