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2011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上海Y公司對轄區異地期貨公司Z營業部違規強行平倉造成經濟損失的信訪信件。我局及時進行了調查核實,并根據情況對投訴人做出了答復和處理。
訴求
Y公司舉報Z營業部違規強行平倉,要求我局調查并采取措施,同時要求營業部賠償其相關經濟損失。
辦理
鑒于信訪人多次反映,我們在處理過程中明確自身監管定位,首先分解投訴訴求,確定調查方向;隨后認真調查取證,核實定性問題;最后做好信訪答復,兼顧化解矛盾。
1.分析了解投訴事項,確定事件爭議焦點
在接到信訪事項后,我局通過閱讀信訪來信和雙方了解溝通,對具體信訪做了認真分析,發現2007年6月11日,Y公司與Z營業部簽訂了《國內商品期貨經紀合同》,并于2011年8月19日解除了合同關系。期間Y公司在營業部一直有質押和現貨交割業務發生。2011年8月15日系鋁1108合約最后交易日,當日Y公司持有該合約10手,意向交割;同時Y公司2011年7月29日曾向上海期貨交易所質押5手鋁倉單,作為履約保證金。因Y公司未在鋁1108合約最后交易日8月15日提交足夠的倉單(意向交割10手鋁,曾在交易所質押5手鋁倉單,另5手鋁倉單未提交),為防止交割違約,Z營業部于8月12日電話聯系Y公司并約定8月15日14:30之前提交倉單。Z營業部上海營業部在8月15日對Y公司實施強行平倉操作前、后也分別進行了電話通知。Z營業部上海營業部于8月15日14:58對Y公司鋁1108合約強行平倉5手。現Y公司對Z營業部是否有權進行強行平倉是本投訴的爭議之處。
2.根據爭議核查事實,定性機構存在問題
在確定信訪事項系交割引起的強平糾紛后,我局通過調取期貨經紀合同、客戶交易日結算單、電話錄音等方式對事實進行了核查。并對照相關交易所規則,結合雙方的觀點,對焦點問題予以了定性。
在此事件中,Z營業部主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國內商品期貨經紀合同》二十八條進行操作,其中約定:期貨投資者應在期貨公司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期貨公司提交足額的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期貨投資者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期貨公司提交足額的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期貨公司有權在未通知期貨投資者的情況下,對期貨投資者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期貨投資者承擔。
同時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2011年3月修訂)第6條,賣方于第一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即8月16日)交標準倉單。Y公司就此認為Z營業部不能因為其8月15日未提交足額倉單而強平其持倉
將“最后交易日的14:30前”作為提交交割憑證及票據的“統一規定”時間是Z營業部的業務操作習慣,也以電話方式提前通知了Y公司。Y公司未在Z營業部規定的期限(最后交易日的14:30)前提交標準倉單;Z營業部有權通過公司對Y公司未平倉的合約進行平倉,但Z營業部未在期貨經紀合同或以其它書面方式事先與Y公司對提交交割憑證及票據的“期貨公司統一規定”時間予以明確定義。
3.結合調查依法處理,積極調解及時答復
針對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確實存在約定不完全明確的情況,信訪人又提出賠償要求的情況,我局始終以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為宗旨,以化解矛盾為目標,主動開展調解程序,征詢雙方的調解意向。同時,按照調查結果督促Z營業部所屬公司應與期貨投資者書面明確并約定提出交割申請及提交交割憑證及票據的統一規定期限,避免爭議。并書面告知信訪人提出的經濟賠償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解決。
特點
1.信訪事項專業性強
本次信訪屬于因交割條款執行導致的糾紛,期貨經紀合同約定與交易所規定還存在一定差異,要求信訪調查處理時,對期貨交割業務必須具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
2.問題與賠償要求共存
該信訪事項的特點就是營業部與客戶的約定確有不明確之處,而習慣做法又與交易所的規則存在差異,致使在具體操作時產生了糾紛,使信訪人提出了賠償要求,我局在處理時必須同時考慮并對此做出處理。
啟示
1.加強學習,提高監管水平
對于期貨專業性較強的信訪事項,要求作為監管干部一定要進一步加強學習,不應只限于監管項目,而應熟悉整個期貨業務流程,才能在遇到問題時準確定性,把握實質。
2.準確定位,積極化解矛盾
在處理涉及賠償的糾紛時,作為監管部門首先應對機構的問題處理及時,并嚴格按照信訪程序及時給予信訪人答復,另一方面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矛盾,在明確監管部門的立場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提供調解糾紛的條件和平臺,避免激化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