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2011年5月,戴某來信舉報D證券公司B營業部總經理任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舉報人稱,2009年4月在該營業部總經理任某在場的情況下,其與營業部工作人員盧某及任某的妹妹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任某、盧某安排了營業部客戶盛某對其賬戶進行操作,其已向相關人員支付了酬金,并稱該營業部通過類似手法操作至少涉及6000萬元資金。
訴求
戴某要求查處相關人員非法經營行為,并要求D證券公司賠償其損失。
辦理
1.多方調查取證,全面掌握情況
為全面準確核實相關情況,未局限于舉報人提供材料,而是約談舉報人戴某、營業部經理任某、工作人員盧某及營業部客戶盛巍,并調閱舉報人賬戶開戶資料及委托流水及營業部相關賬戶委托流水,掌握如下情況:戴某2008年3月經盧某介紹到B營業部開戶,開戶后其與盧某簽訂了兩次委托理財協議,而實際賬戶由營業部另一大客戶盛某操作,相關酬金由盧某轉交盛某,至2009年8月該賬戶盈利1500余萬;2009年11月,戴某又與任某妹妹簽訂委托理財協議,而實際賬戶仍由大客戶盛某操作,至2010年2月該賬戶虧損400余萬。舉報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調查掌握的情況均無法認定營業部負責人任某與委托理財協議有直接聯系。
2.運用技術手段,逐一排查分析
通過查閱舉報人的委托流水,因該賬戶在盛某操作期間均為網上交易委托方式,我們利用公司集中交易系統記錄發起委托電腦IP地址的功能,一是排查盧某下掛的其它4名客戶委托情況,并與戴某、盛某賬戶發起委托的地址進行比對,未發現上述賬戶存在與戴某、盛某賬戶從同一委托IP地址上發起委托的情況;二是對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間該營業部客戶委托流水進行篩選,該營業部還有26名客戶存在與戴肖田、盛巍的賬戶同一IP地址發起交易委托的情況,對上述客戶采取公司總部、監管部門電話回訪等方式確認無異常。通過上述排查未發現該營業部有其它客戶存在戴某舉報信中反映的類似情況。
3.集體分析判斷,依法予以處理
根據調查掌握的相關情況,我局相關處室進行多次會商討論,認為任某、盧某及盛某等人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的依據不足。對該營業部內部管理薄弱的問題,我局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督促公司進行責任追究,D公司已對營業部負責人任某予以免職,對營業部工作人員盧某予以開除。對于信訪人提出的由D公司賠償損失,我局已明確告知民事賠償并非我局監管權限且委托理財協議簽訂與公司并無直接關系。
特點
1.調查處理涉及非監管對象
戴某舉報信涉及的人員既有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也有營業部其它客戶,前者屬于監管對象,而后者非監管對象。我們通過公司約談當事人盛某,并主動通過反復電話溝通消除其顧慮,以便全面掌握有關情況。
2.合理拒絕信訪人提出不當訴求
信訪人提出第三次委托理財協議期間的虧損因由D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鑒于信訪人賬戶累計盈利1000余萬僅在最后一段時間有較大虧損,對于其認嬴不認輸的態度進行批評引導,并向其明確民事賠償非我局監管權限且其委托理財協議簽署與D公司并無直接關系。
3.信訪人執著投訴且有過激行為
信訪人第一次向我局投訴后,我局已出具信訪答復函;但信訪人在未提交新的證據情況下又重復投訴,并采取拍桌子、罵人、恐嚇威脅等過激手段,我們仍向其詳細介紹相關情況,耐心解釋信訪程序相關流程,明確該信訪事項已辦結完畢,其經濟利益方面訴求向其它部門主張。
4.依法處理調查中發現的其它違規問題
信訪人舉報信的主要訴求是查處任某等人的非法經營問題。但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上述人員行為難以認定為非法經營。在調查處理過程中,關注到D公司B營業部存在營銷人員管理不當、客戶異常交易監控處理不力等問題,我局依法對B營業部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督促公司對相關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啟示
1.營銷人員特別是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應當嚴格管控
近年來,在證券市場振蕩走勢下,個別營銷人員鋌而走險,謀取不當利益,行業內已多次出現營銷人員代客理財違規案例。該事件當事人盧某雖未直接操作戴某賬戶,但其合規意識淡薄,違反公司規定與客戶簽訂委托理財協議。該事件發生后,我局督促D公司組織全體營銷人員的合規培訓,再次強調營銷人員的禁止性行為;通過已有技術手段對營銷人員下掛客戶的委托情況進行全面排查,與客戶逐一確認異常情況;認真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告知客戶營銷人員的工作權限,提示客戶相關風險。
2.相關法律界定較為模糊,實踐中存在爭議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本條規定原旨在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非法營業網點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但實踐中也有種理解認為從業人員接受客戶全權委托也屬于該規定規范內容,而本案例中“營業部工作人員簽訂協議,實際賬戶由非從業人員操作”是否適用該規定又有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