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
李旭利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是國內首例基金公司的投資總監級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案件,也是目前已公開披露的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涉案金額最大,違法所得最多的。當事人李旭利跨越公募私募兩界,在證券市場上聲名赫赫,素稱“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案件本身只是來源于一份異常的個人信息登記表,對于這一涉及知名業內人士的細微線索的處理,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和魄力。證監會本著對市場負責、對投資者負責的精神,不枉不縱,一舉破獲了這一震驚業界的大案。本案的成功查辦產生了深遠的社會影響,各大媒體紛紛報道,投資者普遍給予了積極和正面的評價,業內受到極大震動,忠于受托責任、堅守職業道德成為業內共識。
案件調查結果
調查發現,李旭利從2005年加入交銀施羅德,到2009年5月離職,大約四年時間,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高達四千余萬元,共涉及51只股票,包括北京城建、東百集團等。其間,從老鼠倉入刑到李旭利離開公募基金業的這段時間內,即從2009年2月28日到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控制的兩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和賣出相關股票,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2012年6月12日,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李旭利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事實,與證監會調查認定的事實完全一致,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做出二審宣判。
案件調查成果
本案是國內首例基金公司的投資總監級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案件,其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牽涉到多只基金,本案的查處在當事人對非本人管理的基金交易知情情況的認定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同類型案件的移送和審理提供了借鑒。
調查人員對證據的深入調取,為案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本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檢察機關指控當事人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事實,與證監會調查認定的事實完全一致。調查組對當事人整個職業生涯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也為刑事追責提供了強有力的環境證據。
案件調查社會效果
調查行動或處罰結果的影響力
本案當事人是首例跨越公募和私募兩界從事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基金經理,他在私募基金的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由于法律真空而未能追責,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公眾和業界人士對如何監管私募基金、如何保護私募投資者利益等問題的廣泛關注。
社會反響
由于涉案人員社會知名度高,本案在查辦及審理過程中,各大衛視、第一財經等電視媒體,《上海證券報》、《新世紀》等紙面媒體,人民網、各大門戶網站等網絡媒體,總共數十家媒體對本案進行了全方位立體報道,在基金界、證券行業乃至整個資本市場都產生了強烈反響,投資者普遍給予了積極和正面的評價。
隨著我會對李旭利案的公開通報,人們的視線更進一步投向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責任,基金業也進行了反思,各基金公司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教育活動,上班時間上繳手機、視頻和網絡監控等內部控制措施執行得更加到位,有力地促進了全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職業道德建設,“忠于受托責任、堅守職業道德”成為業內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