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海神州”案是一起以電視媒體為廣告載體,假借證券投資咨詢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件。不法分子虛構公司,冒充分析師,編造虛假信息,使出百般騙術,被害人卻一步一步落入圈套,并越陷越深,最終被騙金額高達326萬元之巨。
案情回放
2009年7、8月間,投資者姜某在廣西衛視看到“股海神州”股評節目后,根據節目中的電話與自稱是“廣州股海神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海神州公司”,無工商登記信息)的人員取得聯系。隨后,李嘉棟假冒“股海神州公司”股評分析師,并使用化名“許小明”與姜某聯系,謊稱能提供股票信息為其獲得高額利潤。同年12月10日,李嘉棟以收取“咨詢費”為名,誘使姜某向其指定的賬戶匯款,騙取姜某人民幣26萬元。2009年12月,李嘉棟又指使劉小華使用化名“汪明”參與詐騙。兩人繼續假冒“股海神州公司”股票分析師,謊稱通過其公司購買跨年度創業板新股可獲得高額利潤,誘使姜某繼續向其指定賬戶匯款。同年12月15日、30日以及2010年1月4日,兩人分別以收取“保證金”及“跨年度創業板投資操作資金”為名,與姜某簽訂《跨年度創業板合作協議》,先后三次騙取其人民幣60萬元、140萬元和100萬元。兩人將非法所得平均分配后揮霍。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嘉棟、劉小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李嘉棟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劉小華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8萬元。
作案手法
本案中,犯罪分子李嘉棟、劉小華只有初中程度,但是利用電視媒體,以能夠指導炒股牟取暴利為誘餌,能騙取投資者巨額資金。該案具有以下特點:1、犯罪分子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公信力強的特點,頻繁反復發布虛假證券信息,在獲取投資者的聯系方式之后便展開強有力的電話攻勢,反復向投資者推薦股票,騙取服務費用。2、犯罪分子以證券知識不高者、風險意識較差者為作案對象,偽裝成投資專家或者合法機構,利用這類投資者對經濟發達地區投資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詐騙錢財。3、為確保投資者上鉤,犯罪分子精心炮制諸如“跨年度創業板合作協議”等噱頭,以種種借口促使投資者追加服務費用或者理財資金,采用連環套的手法引誘投資者一步步上當受騙。4、犯罪分子有的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的將作案窩點設在民居和城鄉結合部位,場所隱蔽且經常搬遷,以規避查處。
監管點評
司法機關對于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的,往往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量刑較輕,威懾力不強,對犯罪分子的震懾力較弱。而“股海神州”案以詐騙罪定罪量刑,說明本案中非法證券活動的危害性極大,犯罪要件完全具備詐騙罪的特征。
監管部門提醒,“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投資者不可輕信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上的非法股評活動,也不要輕易泄露個人電話號碼和個人資料,對陌生薦股來電要保持高度警惕。發現電視臺證券節目不規范的,可及時向廣電管理和證券監管部門舉報。
開欄語:
近年來,在證監系統和公安司法機關、通信管理等部門合力打擊下,不法機構和個人通過假冒網站、博客、QQ群、手機短信、微博以及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期貨活動蔓延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大批違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但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的警惕性、反偵查能力也不斷提高,作案手段和方式日趨隱蔽,迷惑性和欺騙性也越來越強,投資者上當受騙的情形還時有發生。為提高廣大投資者對花樣翻新的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識別和防范能力,避免跌入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陷阱,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廣東證監局結合多年來的打非經驗,精心挑選轄區已經判決的典型案例,系統闡述案件的事實、作案手法及投資者需要注意的事項,希望通過這些精心挑選的案例,引導廣大投資者切實認清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本質,抵制誘惑,遠離非法證券期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