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張智勇成立哈爾濱天馬投資有限公司,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鳳娥任公司總經理。
2006年9月,張智勇、王鳳娥在香港以3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中國環保投資集團公司,后更名為中國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智勇、王鳳娥均為中國能源股東,并擔任公司董事,名義上張智勇持股31%,王鳳娥持股25%。截至案發,中國能源并未注入任何資本,也未開展任何經營業務。
2006年11月,張智勇注冊了哈爾濱天馬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張智勇、王鳳娥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20日期間,以天馬投資、天馬實業名義公開對外銷售中國能源股票,并由天馬投資進行擔保。銷售人員對外虛假宣傳:中國能源系在香港注冊,總資產13億元;公司擬定于2007年10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上市后,投資者將獲得高額回報。
為擴大銷售規模,2007年1月,張智勇與遼寧省沈陽市鴻運隆產權經紀有限公司的薛某、王某商定,天馬公司授權其作為遼寧省銷售中國能源股票的特許經銷商,對外以每股4.5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天馬投資以每股1.7元左右的價格向沈陽市鴻運隆提供股票。
經司法會計鑒定,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案發的一年左右時間里,張智勇、王鳳娥以每股2.5元至4.6元不等的價格,擅自向社會公眾131人銷售中國能源股票180余萬股,涉案金額高達759萬余元。
監管部門接到投資者舉報后,證監會要求黑龍江證監局立即對天馬投資非法從事證券業務進行現場打擊。經過哈爾濱市公安機關在黑龍江、遼寧等地歷時幾個月的偵查,掌握了大量事實、證據后,移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理,被告人張智勇犯擅自發行股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鳳娥犯擅自發行股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