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長潛伏股票遭處罰
在證券市場上,尋求各種投資項目和投資機會的投資者,需要通過證券市場上披露的各種信息進行分析預測,以發現值得投資的上市企業,并作出購買或售出證券的決策。
然而,在證券市場中,有一部分人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內部信息,搶先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以獲取豐厚的獲利機會。這種行為不僅對市場的公平性造成極大的踐踏,也大大降低了市場的效率,從根本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作都出了詳細的規定,證券監管部門近年來對內幕交易行為也加大了查處和打擊力度。今年6月2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起內幕交易案的處罰決定書,四川電力副總經濟師兼岷江水電(5.16,-0.04,-0.77%)董事長呂道斌、川投集團副總經理劉曉陽等人因涉嫌內幕交易遭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
多晶硅項目引發眾股東爭搶
多晶硅是電子工業和太陽能光伏產業基礎原料,被稱為“微電子大廈的基石”。長期以來,中國多晶硅產能短缺,集成電路和太陽能電池等多晶硅下游產業嚴重依賴進口。2007年前后,隨著信息產業和太陽能產業的迅速發展,全球及國內多晶硅需求增長迅猛,多晶硅價格從每公斤35美元一路狂漲到400多美元。
此時,國內多個省市和相關企業開始盯上多晶硅這一暴利行業,紛紛醞釀上馬多晶硅項目。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政府決定在樂山和新津上馬多晶硅項目,并決定由新光硅業負責投產建設。
兩天后,新光硅業發函給主要股東,討論并征求相關意見。當時,新光硅業的第一股東是四川國資委旗下的川投集團,第二大股東則是中國兵裝集團屬下的上市企業保定天威保變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威保變”),第三大股東則是四川電力下屬的四川啟明星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啟明星”),同屬于四川電力的樂山電力僅占有0.8%的股份。
作為第一大股東的川投集團,理所當然地想占據其中一個項目的控制權。然而,川投集團這樁看起來順理成章的生意卻受到其他幾個股東的制約。當時,川投集團準備將其所持的新光硅業38.9%的股份轉讓給川投能源。但是,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股東的啟明星和樂山電力(8.59,-0.07,-0.81%)享有股份的優先轉讓權,如果這兩家公司在過程中“橫刀奪愛”,轉讓過程必將橫生枝節。因此,從項目雛形顯現開始,川投集團就不得不看著其他幾大股東的臉色行事。
也就在此時,同為四川電力下屬企業,但同新光硅業毫無關聯的岷江水電也盯上了多晶硅這一“香餑餑”。事實上,早在2007年的6,7月份,呂道斌就知道并看好多晶硅項目,并多次向四川電力總經理朱長林等上級領導表達了希望參與甚至控股多晶硅項目的意愿,而四川電力方面也表示支持樂山電力和岷江水電參與。
控股方案一波三折
可以說,早在該項目議案通過前的4個月,呂道斌就知道樂山電力和岷江水電將極有可能參與多晶硅項目,這為其后內幕操作樂山電力的股票打下了基礎。從2007年9月14日開始,呂道斌公然用自己及女兒的賬戶購入樂山電力的股票,直到11月8日最后一筆完成時,呂道斌累計買入樂山電力股票18.5萬股。一年之后的8月22日,呂道斌將股票全部賣出,累計浮虧近38萬元。
2007年11月14日,新光硅業再度發函給各大股東,決定19號召開預備會,20號召開正式會議,并決定多晶硅項目最終的控股方案。同時,川投集團轉讓新光硅業股份一事也將在會議上進行表決。
2007年11月19日,多晶硅項目控股方案預備會召開。會上,川投集團和天威保變(20.30,0.11,0.54%)作為第一和第二大股東,提出各控股一個項目。但僅占有0.8%股份的樂山電力卻不肯放棄控股權,會議最終不了了之。
2007年11月20日,多晶硅項目控股方案的正式會議召開。由于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通過,川投集團無奈做出讓步,同意放棄對多晶硅項目的控股權,初步形成了由樂山電力控股樂山多晶硅項目,天威保變控股新津多晶硅項目的初步議案。
然而此時,樂山電力和啟明星的實際控制人四川電力又提出,希望岷江水電也能參與多晶硅項目的建設。最后,川投集團再次讓步,岷江水電如愿以償地分到了多晶硅項目的一杯羹。
會議在接近中午時,最終達成以下協議:樂山項目分別由樂山電力出資并持股51%,天威保變出資并持股49%;新津項目分別由天威保變出資并持股51%,川投能源(13.09,-0.12,-0.91%)出資并持股35%,岷江水電出資并持股14%。
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上市公司樂山電力、天威保變和岷江水電的股票都在交易所停牌,并于11月28日在《上海證券報》等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了投資多晶硅項目的意向性公告。
會上硝煙彌漫會下內幕交易橫起
會議場上硝煙彌漫,參會各方斗爭、妥協、拉鋸。而在會下,一些人卻啟動了另一個“戰場”——他們爭分奪秒地搶在股票停牌之前,買入項目最大受益方——樂山電力的股票。而這種赤裸裸內幕交易的行為,最終沒有逃過監管者的法眼。
首先察覺樂山電力股票異動的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他們通過技術系統,發覺了停牌前股價的異動情況,旋即展開了拉網式的排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技術系統,將涉及該項目的各公司高管及其親屬的股票賬戶逐個檢查,共涉及7家公司300多人。
其后,上海證券交易所將相關調查情況上報給中國證監會,證監會相關部門旋即開赴四川,展開對該案的全方位徹查。在證券監管部門幾個月晝夜不間斷的取證、調查、定案的努力之后,此案最終水落石出。
經調查,除了岷江水電董事長呂道斌在會議之前“埋伏”樂山電力股票之外,包括川投集團、新光硅業等多名參與項目的內幕交易者均是在會議前后“突擊”購入樂山電力股票。之后,他們利用股票上漲的機會將手中的股票拋售,獲利了結。
薛東兵,川投集團計劃部經理,于11月20日10點50分到10點55分的會議期間,購入樂山電力股票10300股,其后在12月又買入6100股,并于2008年8月22日全部賣出,累計盈利25715元。
張瑜婷,新光硅業辦公室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擬定會議紀要的工作人員,在11月21日上午,搶在股票停牌前買入樂山電力股票4300股,并于2008年2月19日至3月17日全部賣出,盈利2442元。
劉曉揚,川投集團副總經理,在11月21日上午集團召開的通報項目相關情況的臨時董事會上,得知了相關情況,并在上午9點26分買入樂山電力股票2600股,當年12月20日全部賣出,盈利6612元。
段躍鋼,川投集團工業部副經理,具體負責溝通、聯絡和協調多晶硅項目的主管人員,在11月19日前了解到樂山電力有可能參與多晶硅項目的情況下,買入樂山電力股票300股,當年12月7日全部賣出,盈利1165元。
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理
中國證監會最終認定,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活動”以及第76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02條所述“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呂道斌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樂山電力股票,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于其他涉案人員,分別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罰款。
而除了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外,紀律檢查部門也將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并做出紀律處罰。而據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四川電力的紀律檢查部門已經與其溝通,將根據案件情況,對公司的相關涉案人員做出處理。
■專家觀點
股民可對相關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知名證券法律人士楊兆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認為,內幕交易案之所以屢禁不絕,首先是我國存在內幕交易的社會土壤。很多人認為靠內幕信息投資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有不少人認為只有靠內幕信息才能掙到錢。在中國,打聽內幕信息是帶有普遍性的心態,最常見的表現就是打聽小道消息。有了這個內幕很多違法的現象比較普遍。
其次,絕大多數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查處。近年來,證監會加大了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打擊力度,但與整個違法者的數量相比,真正受到查處的只是極少數。這讓違法者產生一種“安全感”,認為只有特別倒霉的人才會被查,這就會更加助長違法者的投機心態。
楊兆全建議,除加大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外,股民也可以對相關涉案人員依法提出民事訴訟,這也能從另一方面加大對這些“信息優勢者”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