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投資者吳某接到某投資管理公司的電話,稱公司是專門從事股票研究的機構,現在推出一種新的理財產品,無需繳納會員費,只需將自己的證券賬戶號碼及交易密碼告訴業務員,由公司組織專家團隊為其操作,公司保證客戶資金安全,且保證客戶至少不會“賠本”。隨后該公司給吳某發來合同樣本。吳某想反正也沒交服務費,銀行密碼在自己手中,資金也很安全,于是決定試一下。但是,在隨后的操作過程中,吳某的股票賬戶并沒有像公司宣稱的那樣出現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內已虧損嚴重。吳某恍然大悟,趕緊終止合作并將情況反映到監管部門。經查,該公司未經證監會批準,以約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財,非法從事證券經營活動,最終被依法取締。
作案手法剖析:該投資公司未經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業務,以“無需繳納會員費”為誘餌,直接代替客戶操作。并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損失作出承諾。
監管部門提醒:委托不得超出法律規定范圍,投資者應拒絕接受全權委托。“約定利潤分成”的方式屬于違法違規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自覺遠離此類違法證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