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的董事長W買進N公司的大量股票后,便于G證券公司的外勤人員合謀,對N公司的股票反復假裝買賣,變相操縱股價,導致其股價高漲,使他人誤認為這種股票行情見漲而進入買賣交易。而且,他們以引誘他人進入證券市場買賣這種股票為目的,在將近2個月的時間內,以證券公司為中介,賣出買進N公司的同種股票,總數達388萬股,這樣就使原來每股500日元左右的股價上漲到每股1700日元左右。在假裝買賣(并無轉移權利的目的)的同時,他們還現實地買進股票計4.4萬股。同時,H公司與G公司證券公司的外勤人員在半個月時間內,事前通謀,通過買進以后又以同樣的價格賣出等手法變相操縱證券價格,共計12.3萬股,導致股份上漲,共同實施了使行情發生變動的一連串的買賣交易,構成通謀買賣操縱股票價格犯罪。
日本東京地方檢察院指控H公司與G證券公司的外勤人員觸犯了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8條、第125條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以及禁止未經批準而經營證券業務的規定。東京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H公司與G證券公司外勤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第125條,宣告其有罪,判處W有期徒刑2年。
法律評析:
在本案中,H公司與G證券公司的外勤人員相互串通共謀,違法有關法律規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在有價證券市場上實施一連串的買賣交易行為。這種人為的行為會影響到其他投資者對市場行情的判斷,使投資者對該有價證券產生買賣繁榮的誤解,進行大量股票買賣而影響行情變動,使原來每股500日元左右的股價上漲到每股1700日元左右,嚴重影響當地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從而影響正常的證券交易秩序。也就是說,H公司與G證券公司的外勤人員約定,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在自己賣出或買入時做相反的買賣。上述各種假裝買賣和通謀買賣行為,通常要通過證券經紀人才能進行,形成委托和受托關系。如果受托人認識到委托人是實施假裝買賣或通謀而仍然受托時,對這些委托當然要處罰。在相同時間內針對某證券進行的交易在價格及數量方面相同或相近,更重要的是方向相反。這樣就增加了投資判斷失誤的危險,造成投資者嚴重的經濟損失,應該認定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當然,如果行為人雖以自己不同的賬戶在相同時間進行證券交易,但其所交易的證券在數量和價格方面不相進,方向也并不相反,或雖在相同的時間進行證券交易,其投資交易的證券在數量和價格方面也相近,但其交易方向并不相反,或其交易的證券在數量和價格方面雖然相近,交易方面也相反,但不是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的,都不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