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類
案情簡介:
1999年3月31日下午,趙哲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數據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哲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托報盤數據庫,再對該數據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后,趙哲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哲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哲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里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準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托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托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哲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哲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于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余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一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后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趙哲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趙哲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元。追繳被告人趙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元。
法律評析: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種因素。該案屬于典型的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進行操縱市場的案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哲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哲并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哲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