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類
案情簡介:
2006年1月至11月期間,周建明利用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手段操縱“大同煤業”、“四川路橋”、“G同科”、“G中海”、“嘉寶集團”、“中紡投資”、“上海醫藥”、“G嘉寶”、“中炬高新”、“安陽鋼鐵”、“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貴研”、“*ST運盛”、“成都建投”等15只股票價格,獲取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周建明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致股價因虛假申報操縱行為沖向虛高,人為造成了該股票交易極度活躍、價格迅速上揚的假象,影響了其他投資者對該股票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而周建明借機拉高賣出,非法獲利。例如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鐘內連續掛出61筆“大同煤業”(股票代碼601001)股票買單,共計40,090,000股,申報價格從第一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并隨后在26分鐘內全部撤單,在撤單后,以10.36元賣出“大同煤業”股票4,331,579股。運用同樣的方法,周建明還染指了其他14支股票。
2007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對周建明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證監罰字[2007]35號處罰決定書。周建明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成交量的行為,屬于虛假申報操縱類型,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76萬余元。
法律評析: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規定,周建明在本案中實施的操縱市場行為屬于虛假申報操縱行為。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作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是指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按照同一買賣方向,連續、交替進行3次以上的申報和撤銷申報。
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周建明操縱市場發生日期買入相應股票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周建明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及利息,以維護投資者權益。操縱市場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民事訴訟勝訴后周建明不具有賠償能力,上述沒收違法所得和罰金應先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