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銀廣夏(000557)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當時號稱“中國第一績優藍籌股”。1999年,銀廣夏的每股盈利0.51元,2000年年報披露的業績再創“神話”,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股價則從13.97元啟動,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漲至35.83元,后進入填權行情并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權并創下37.99元新高,全年上漲440%,高居滬深兩市首位。2001年8月2日,《財經》雜志發表題為《銀廣夏陷阱》的署名文章,揭露銀廣夏1999年度、2000年度業績絕大部分來自造假。一石激起千層浪,銀廣夏被揭下造假的面紗后,股價又一路狂跌,經歷證券市場上史無前例的16個跌停板后,跌至6元以下,廣大中小投資人損失慘重。如此過山車般的暴漲狂跌,對2001年當時還略顯稚嫩的中國證券市場的殺傷力非常之強,一時間,證券市場風起云涌,廣大投資人群情激憤,監管部門喊殺聲連連,可以說,銀廣夏事件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石——誠信制度,對當時的證券市場的沖擊非常之大,因此,該案的社會影響力之大、涉及范圍之廣都是空前的。該案在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后,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共計受理銀廣夏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103件,涉及投資者847人,分布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總標的額約1.8億元;該案原告人數之多、范圍分布之廣、社會影響力之強、訴訟標的之大、審理時間跨度之長,都開創了中國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的先河。該案在審理進程中無論從該案初始的立案障礙、基準價格計算方法的爭議、與股權分置改革聯動的和解結案方式等等各種因素錯綜復雜、相互交織在一起使得該案的辦理過程跌宕起伏,非常富有戲劇性。2007年5月25日,銀廣夏按照法院調解協議賠償給各位原告的股份都已過戶完畢,這標志著號稱“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第一案”的銀廣夏案在歷時數年、一波三折后,終于落下了帷幕。銀廣夏一案給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類案件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法制化進程所帶來影響是深遠而長久的。
法律評析:
銀廣夏民事賠償案件涉及的各種法律障礙層出不窮,對此后的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實踐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第一,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虛假陳述案件的受理條件與標準,為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提供了依據。第二,信息披露不實的法律責任得以追究。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刑法》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負有及時、完整、充分、公開、透明、真實、準確披露信息的義務。銀廣夏案是典型的信息披露不實,通過虛假陳述對投資人進行欺詐的案例。第三,“先刑后民”原則適用在證券民事糾紛中存在局限,有待完善。銀廣夏民事案的被告是上市公司,刑事案的被告是銀廣夏前高管。如果投資者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是針對刑事訴訟被告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提出的,完全可以通過侵權法中有關連帶責任或者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做出相應的民事判決,先行解決民事權利的救濟,沒有必要等到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完畢。第四,加權平均計算法的引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柏松華訴銀廣夏案作出第一份民事判決書,對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采用了算術平均法。2005年1月5日,原告代理律師分別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柏松華一案判決采用算術平均法將基準日基準價格確定為12.96元提出不同意見,并在《北京律師》上發表題為《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銀廣夏投資者實際損失符合立法本意》的文章,豐富和完善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類案件的理論研究,對該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07年在南京召開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明確肯定了在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件中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基準價格的合法性。第五,重大證券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方式解決,實現了處理方式與國際接軌。銀廣夏案件的和解,是中國證券法制進程中的一個重大事件,標志著我國在重大證券訴訟領域和國外的先進做法成功地實現了接軌,在未來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和解將成為最重要的解決糾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