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類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9日,由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陶雨生、武峰律師代理的19名投資者起訴航天通信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自2007年11月8日有媒體首次公開披露“財政部對被告的’會計造假、虛增利潤’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消息后,航天通信股價三天內股價急挫25%,中小投資者損失嚴重,此次涉案訴訟標的金額為446萬余元,而后這個數字還有上漲。
2007年11月8日,《中國證券報》首次公開揭露了航天通信實施“會計造假、虛增利潤”的違法行為,航天通信也于同日發布公告稱“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針對公司虛增利潤等問題,于2007年5月21日對公司下發了《關于2005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通知》”,這一重大利空消息一經披露,航天通信股票價格應聲回落,在短短三個交易日內最大跌幅超過28%,致使投資者損失慘重,該案在證券市場上掀起了不小的波瀾。受損投資者遂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啟動維權工作,但由于航天通信在公告消息時,只是在行文中提及了財政部的處罰文書但卻沒有予以完整披露,這也就注定了該案的立案進程的一波三折。初始立案,因無法提供處罰文書,法院未予立案;為破解立案僵局,代理律師啟用了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通過向財政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了財政部對航天通信的處罰文書,該案得以順利立案,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上首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得立案證據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法律評析:
上市公司虛增利潤是最為典型的虛假陳述類型之一,最易誘使投資者產生錯誤判斷和認識。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合并報表的稅前利潤總額約為1.05億元,其虛增利潤數額就高達3110萬元,可見其虛假陳述之“雷人”,更為“雷人”的是航天通信在2007年就收到了處罰決定,卻直到2008年才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也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只在公告里提及處罰文書,全文卻未公開,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航天通信的虛假陳述行為既包括虛假記載,也伴有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
本案的典型意義不僅在于是國內首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而得以立案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屬于公法范疇,證券民事賠償屬私法范疇,本案的立案過程從另外一個側面凸顯了在一個法治昌明的現代社會,公權力是可以也應當對私權利救濟進行補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