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類
案情簡介:
2008年6月14日,*ST九發發布公告稱,已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從6月27日*ST九發復牌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連續六個跌停板,短短幾天,股價大幅下挫,跌幅達到30%,導致部分投資者損失慘重;7月29日,*ST九發收到證監會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認定,*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證監會決定:責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違法,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原董事長蔣紹慶(為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并認定蔣紹慶為市場禁入者,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事實經查明,*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ST九發給山東九發集團的關聯公司簽發的總額高達8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未記賬,票據到期付款時也未及時入賬,且補記入賬時,錯誤地沖減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導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財務報表虛假記載;而*ST九發為其他公司提供數額高達2.9億元的重大擔保既未按照規定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與關聯公司高達8.3億元的關聯資金往來既未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導致相關公眾對如此重大的信息無法獲悉,致使投資者在2008年6月14日及以后被迫低價賣出該證券而產生虧損,造成了原告投資損失。
2008年9月11日,因*ST九發因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而遭受嚴重財產損失的33名投資者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將*ST九發起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標志著*ST九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該案原告分別來自北京、上海、天津、山東、廣東、浙江、河北、湖南、湖北等地,涉案標的賠償額合計855萬余元。
有意思的是,此后發生的一切,使得*ST九發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變得復雜起來。先是2008年9月19日,*ST九發發布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并已被受理;緊接著在9月29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ST九發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有投資者戲言:沒想到這起案子告垮了大股東和上市公司)。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上首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給司法實務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課題。
法律評析:
*ST九發“虛假陳述”賠償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所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也是2008年發生的第一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同時還是首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ST九發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后股票價格的急劇下跌,是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后的典型市場走勢。*ST九發實施的侵權行為已構成《證券法》第63條、《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根據法律規定,*ST九發對因其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重整程序是《企業破產法》在2007年6月1日施行后新增的一個法律程序,尤其是作為特殊侵權類案件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與破產重整程序交織在一起時,就給案件審理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課題,例如管轄法院如何確定,《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管轄,但根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受理*ST九發破產重整的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類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又沒有管轄權;另外,還有如何認定重整程序結束、此類未決訴訟債權是否可列入重整計劃清償等等一系列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已經受理前期33名投資者訴訟的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就以上問題逐級請示上級法院,目前對該案決定“已經受理的暫停審理,尚未受理的暫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