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類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投資者陳某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是國內首例進入司法程序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
陳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總經理,現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11.34%);經中國證監會調查發現,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權轉讓給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在該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間,陳建良本人曾向天山股份詢問股權轉讓進展情況,并知悉上述內幕信息。陳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資金賬戶及下掛的證券賬戶,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構成了證監會禁止的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8日對被告作出罰款20萬元,并禁入證券市場5年的行政處罰決定;受損投資者陳某委托律師對陳建良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
2008年9月4日,投資者陳某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在連代理律師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投資者陳某突然撤訴,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第一案,以一個戲劇性的結尾畫上了句號。
法律評析:
《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2007年3月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2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是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對證券市場危害極大,也是證券市場難以根除的痼疾之一,向來是證券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但對內幕交易行為人追究行政、刑事責任居多,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并不受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制度性障礙讓很多投資者難以走上內幕交易的司法維權的道路。直到2005年,修訂后的《證券法》第76條才明確投資者可要求內幕交易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當前,對于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關于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從此,法院受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正式開閘。雖然本案沒有實現廣大投資者翹首以盼的審判結果,但該案卻正式開啟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破冰之旅,具有重要象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