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類
案情簡介:
2008年2月4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稱為“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蕭鋼構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1月,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開始接觸洽談安哥拉公房項目由混凝土結構改成鋼結構事宜。2007年2月17日,經過多輪談判,雙方簽訂了相關合同,該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300多億元人民幣。2007年1月底至2月,時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在工作中,獲悉公司正在洽談“安哥拉項目”的有關信息。2007年2月份,羅高峰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向原杭蕭鋼構證券辦主任陳玉興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關信息。陳玉興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東分多次買入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余元。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高峰身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故意泄露內幕信息給知情人員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陳玉興、王興東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4037萬元;陳玉興、王向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37萬元予以追繳,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法律評析:
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同時,內幕交易也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上嚴重違法行為之一,也一直是證券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重點。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的通過,加大了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從長遠來看有利于維護市場環境的穩定;新增加的條款將可以堵住目前刑事法律制度關于證券犯罪的漏洞,保障市場投資者的利益,規范各方主體的交易行為,因此具有極其重要的宣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