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發行類
案情簡介:
福茗優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身是2003年11月成立的福建省廣聯制卡有限責任公司,其法人代表是賴瑞龍。在2006年9月,賴瑞龍把廣聯制卡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依然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冊資本500萬,主要經營茶葉的銷售、加盟和推廣。2006年12月,經李成漢介紹,香港冠隆投資公司與福茗優簽訂了委托服務合同。主要內容是:福茗優委托香港冠隆投資集團在海外融資(包括境外上市),并提供在境外上市提供顧問服務合作,期限5年。事實上,這份服務合同即沒有上市地點,也沒有具體的上市服務內容。賴瑞龍也非常清楚福茗優并不具備上市的事實。
2007年4月開始,福茗優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情況下,擅自制作所謂的“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證”、“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信托受益權證”,以福茗優公司將海外上市為由,在公司網站上大肆宣傳,將福茗優公司注冊金中的每元人民幣設定為1股,以每股人民幣3.3元至5.2元的價格,通過多家中介機構大肆推介,向全國過各地的社會公眾擅自銷售福茗優公司股權、股權信托受益權。
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在非法中介的招攬下,來自全國各地的60名投資者通過郵件的形式,陸續與福茗優簽訂了“股權受讓書”和“股權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少則被騙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法律評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進行了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福茗優擅自制作所謂的“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證”、“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信托受益權證”已經明顯構成的擅自發行股票罪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