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以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演進歷程為主軸,輔之以其他國家相應的經驗教訓為佐證,從證券投資者保護的自律管理(20世紀30年代之前)、證券投資者保護的全面干預(20世紀30-70年代)、證券投資者保護的強化(20世紀70-90年代中期)、加強監管還是放松監管(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四個階段對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做出了全面、系統的梳理和總結,描繪出了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演進的全過程。本課題不僅詳細描述了四個階段證券投資者保護的具體法律、政策內容,以及具體的保護方式和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試圖揭示出證券投資者保護每一個發展階段的總體特征、形成的理論背景和實踐背景,以及投資者保護的實際效果,以便發現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演進的歷史動因和歷史條件。為了更清晰、更生動地展示出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演進的歷史動因,我們采用專欄的形式將引起制度變革的重大事件標注出來。我們這樣做得目的是:不僅為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提供借鑒的國外經驗,而且更重要的是進一步告訴借鑒這些國外經驗必須要明確它所依賴的具體條件,脫離開具體條件和具體的發展階段簡單地移植國外經驗對中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立是有害的。在認真梳理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理論與實踐的基礎上,本課題從中總結出了九大具有規律性的結論:一是證券投資者保護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二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主體是政府;三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四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是一個逐步的完善過程,不可能一躇而就;五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措施和力度在證券市場的不同發展階段是不同的;六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演進歷程在證券市場上表現出先發展后規范的特征;七是證券投資者保護法律、政策出臺的時機具有明顯的突發事件導向特征;八是證券投資者保護法律、政策的出臺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結果;九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法律與政策必須得到有效地貫徹執行。我們認為,這九大結論對我國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