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糾紛仲裁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因證券投資行為發生合同爭議或其他財產權益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由其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制度。采用仲裁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高效的解決證券投資糾紛,還可以為雙方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是適合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佳選擇。在美國的證券業實踐中,投資者和經紀商之間發生糾紛時可根據標準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借鑒美國證券投資仲裁制度中的成功經驗,重構我國證券投資糾紛的仲裁體制,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籌建解決證券糾紛的行業仲裁委員會,是完善我國證券投資糾紛仲裁制度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