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出現的若干起證券公司財務危機事件,均是通過行政方式得到解決,但畢竟行政措施是臨時性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處理方式。不僅如此,在處理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違規及財務問題上,雖然有些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受到了處罰,但投資者遭受的損失卻仍然沒有獲得賠償。在國際上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或稱投資者賠償機制,已經運行了30多年。這種機制已被許多國家所采納,其主要目的是當證券經紀機構出現財政危機、清盤、關閉、破產等情況,而無法償還證券投資者的投資資金時,給予中小投資者一定比例的補償。對投資者的賠償主要通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來實現的。有效地啟動賠償機制,可以避免部分證券公司在發生危機時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失去信心,甚至引發進一步的市場動蕩和危機。由于各國情況不同,不同國家保護基金賠償機制在具體賠償環節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賠償機制研究,國內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賠償條件;賠償對象;賠償限額和比例;賠償時限;償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