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成熟證券市場中,和解制度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證券行政執法手段,通常具有比較完備的法律規定,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提高執法效率、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我國證券執法領域,由于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與市場的發展速度存在較大差距,加之證券犯罪行為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執法手段和執法資源的局限性,證券執法長期以來面臨著很大的困難。本課題旨在通過對美國、英國、德國、香港、臺灣、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證券執法和解制度的縱向研究,梳理展現出各國(或地區)在證券執法和解的立法情況、實踐發展、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全貌;進而對不同法系下各國(或地區)證券執法和解制度的立法依據、和解前提、工作程序、內容與效力、監督與賠款使用等組成要素進行橫向比較研究,探討證券執法和解實踐過程中存在的爭議與問題;最終結合我國證券執法的實際,對建立我國證券執法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初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