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證券專業仲裁機制,證券爭議仲裁適用一般仲裁規則,國務院曾經指定了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證券仲裁機構,但迄今為止僅受理20余件。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的仲裁更多地具有調解色彩,對自律仲裁不服的還可以提起司法訴訟,尚不具有廣泛的社會公信力和司法執行力,沒有起到專業仲裁的作用。鑒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前景以及證券爭議日益增加的形勢,有限的司法資源和具有局限性的一般仲裁越來越難以適應新的發展需要,建立中國特色的證券專業仲裁體系勢在必行。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證券專業仲裁機制,證券爭議仲裁適用一般仲裁規則,國務院曾經指定了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證券仲裁機構,但迄今為止僅受理20余件。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的仲裁更多地具有調解色彩,對自律仲裁不服的還可以提起司法訴訟,尚不具有廣泛的社會公信力和司法執行力,沒有起到專業仲裁的作用。鑒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前景以及證券爭議日益增加的形勢,有限的司法資源和具有局限性的一般仲裁越來越難以適應新的發展需要,建立中國特色的證券專業仲裁體系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