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運用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首次對我國檢察權介入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本文分為五部分。在第一部分即引言部分,簡明扼要地指出我國證券市場正在呈現出違法犯罪普遍化現象,而引致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證券市場缺乏司法介入。作為對策,檢察權介入證券市場成為保護證券投資者權益的一種新的選擇。在第二部分,進一步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出現違法犯罪普遍化現象的三個具體原因:投機與斂財并行,規章與法律混淆和司法過于保守。在此基礎上,對證券監管機構的“重發展、輕規范”的監管政策和“以罰代刑”的監管措施進行了批評,并指出上述兩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形成了證券市場上的“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而成為檢察權介入證券市場的必要性理由。在第三部分,緊接著論述了檢察機介入證券市場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突出表現在:第一,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定職責;第二,證券市場具有公共利益屬性,需要檢察機關給予特別保護。證券市場的這種公共利益屬性主要表現在它是社會財富集中交易地和形成社會新階層的重要平臺。在第四部分,基于前面對檢察權介入證券市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分析,從檢察機關實施訴訟監督、提起公益訴訟和支持起訴等三方面進行了檢察權介入證券市場的制度考察和設計。在檢察機關實施證券訴訟監督方面,創造性地指出,檢察機關對證券案件的立案監督不僅要延伸到對證券監管機構查處證券犯罪案件的監督上,還要延伸到對證券監管機構查處證券違法案件的監督上。因為在我國,證券民事賠償需要以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違法犯罪案件的行政處罰為前提。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方面,大膽賦予公益訴訟“控制社會大規模風險”的新內涵,從而為檢察機關提起證券民事公益訴訟掃清了傳統的理論障礙。在結論部分,再次強調了檢察權介入證券市場的作用和意義,同時指出本文在檢察機關參與證券市場的具體制度設計上還欠成熟,希望有識之士能更上一層樓。
檢察權與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研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