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一舉拘捕了創(chuàng)維公司10名高管,包括公司董事局主席黃宏生、3名執(zhí)行董事、1名非執(zhí)行董事和1名前任董事等,并隨即對上述董事等高管提出起訴,主要罪名為涉嫌挪用公司資金4800余萬元、涉嫌行賄會計師,偽造會計紀錄等,后黃宏生獲刑6年。而同一時期,我國證券市場上三九集團董事長趙新先挪用上市公司資金達25億元,卻在國資委的退休通知下平安著陸。這兩件性質(zhì)相同的事件在兩個不同的證券市場制度下,卻有著完全不同的結(jié)果。在香港證券市場上,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是犯罪行為,因此在嚴格的法律制度約束下得以遏制。而據(jù)統(tǒng)計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截至2005年末滬深兩市還有396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東明目張膽占用資金的問題,占款金額共計約456億元,卻未見有公司董事、高管因此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