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的基本客體是合法權益,即投資者的法定權益,同時,投資者保護不是保護投資活動的績效,也不是保證投資的最終結果。《證券法》第27條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可見,投資者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包括為自己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的義務,當不能很好地履行義務時,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近幾年來,我國通過完善立法、司法、行政等基礎性、制度性建設,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保護投資者單靠法律和制度的保護是不夠的。投資者還必須認真履行相應的義務、提高風險意識以加強自我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