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投資者的利益不斷受到侵害,各國不斷尋求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方法和方式,法律的管制(如“藍天法”)、建立獨立的執法機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等都成為其采取的政策措施。但是這些措施并沒有有效地消除金融危機,投資者的利益仍然不斷受到損害。發展中國家的投資者利益受到的侵害更大,很多學者通過研究中國和東歐的轉型經濟以及拉美等新型市場后發現,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保護更不健全,對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造成了嚴重的障礙。近年來,收購高風險證券公司的個人債權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成為政府挽救證券行業和證券市場危機的主要手段,收購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政府救贖”行為,即在證券經營機構破產或陷入財政危機時,由政府出資,補償投資者的非交易性資金損失。這種救贖行為的短期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恢復投資者信心,避免因證券市場的崩潰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失控,收購政策為政府補償行為提供了法律法規和操作的依據;長期目標則是降低金融市場的道德風險,收購政策不僅僅是對投資者的事后補償,作為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重要組成部分,事實上已經改變了證券市場各個參與主體對風險的識別和判斷能力。通過對證券投資者、證券從業人員、證券監管部門的人員以及研究證券市場的學者的問卷調查,綜合運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標準對目前的收購政策進行評價,本文認為收購政策作為投資者保護政策體系的基礎,明確了基本的政策原則,其有力執行確保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為高風險證券公司的破產關閉解除了后顧之憂,收購政策的實施,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對投資者信心的恢復起了必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收購政策更多地體現為一項應急性的政策,對于保護基金的動態運作,還缺乏前瞻性的考慮,同時收購政策側重與對投資者損失的事后補救,對導致國家出資收購個人債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追溯懲治涉及不到。因此,本文認為一方面完善立法,對導致證券公司破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溯處罰,另一方面,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規模進行動態管理,防止基金規模的過度擴張都是收購政策必需考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