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各國證券監管工作的一項基本目標。按照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定義,投資者保護(InvestorProtection)是指投資者應當受到保護,以免被誤導、操縱或者被欺詐,包括內幕交易、插隊交易和濫用客戶資產等。在一些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對投資者保護有許多深入的研究,并且形成了一套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社會機制,成立了一些投資者保護組織,發展了一些投資者保護工具,較有效地起到了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作用。實踐中,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機制還很不完善,投資者要充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還有很大難度。目前投資者沒有自己的維權組織,證券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主要依靠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司法救濟發揮的作用很小。這種狀況一方面不適當地加大了監管系統的責任,一方面也不能有效解決受違法違規行為侵害的投資者的利益補償問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司法救濟的渠道不夠暢通,二是單個投資者的維權成本較高、對監管系統的依賴心理較重。解決上述問題,既要努力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進一步打通司法救濟的渠道;又要以適當的方式,推動投資者自己組織起來,集體維護自身權益,降低維權成本。本文認為,在當前形勢下研究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制,推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協會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和理論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