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是提升服務科技創新企業、增強市場包容性、強化市場功能的一項資本市場重大改革措施。為幫助投資者進一步了解科創板相關規則,理性做出投資決策,本系列問答將根據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配套業務規則,與投資者一道了解科創板的相關規定。
1.科創板股份減持應適用哪些法律規則?
答: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與減持,適用該規則;該規則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其他有關規定。
同時,應遵守上位制度證監會公告〔2017〕9號《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和〔2018〕4號《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的規定。
2.上市公司股東可通過哪些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非公開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后續轉讓等事項,以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涉及的減持由上交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3.上市時未盈利公司股東、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減持首發前股份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并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于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該款規定。
公司實現盈利后,上述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后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但應當遵守該規則股份減持的其他規定。
4.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得提議由上市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二)法律法規、該規則以及上交所業務規則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發行人向上交所申請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遵守前款規定。
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規定。
5.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本公司首發前股份;(二)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三)法律法規、該規則以及上交所業務規則對核心技術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6.對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滿后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應當明確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權安排,保證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經營。(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股份,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披露減持計劃的,還應當在減持計劃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負面事項、重大風險、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認為應當說明的事項,以及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