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管理人公告
重要提示:
1、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現接受興業證券的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的管理人,負責該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不收取任何報酬。我們將勤勉盡責,履行好管理人職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應及時關注興業證券發布的相關公告,并重點關注其中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賠付范圍及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實質性內容。
3、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如果接受賠付,則表明其愿意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自愿將對欣泰電氣的控股股東遼寧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虛假陳述損失賠償的權利轉讓給基金出資人,自身不再向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責任方索賠。對于因各種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間內接受先行賠付的適格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調解,對于未通過和解或調解方式獲得賠付的投資者,可以與基金出資人達成仲裁協議后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未能與興業證券達成和解的投資者與興業證券發生糾紛,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將不作為證人出庭或將有關材料作為呈堂證據出示,以免對各方當事人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
為賠付因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以下簡稱“適格投資者”),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基金出資人”)出資人民幣5.5億元,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資人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的管理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項基金基本情況
(一)專項基金出資人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專項基金規模
人民幣5.5億元。
(三)專項基金管理人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四)專項基金托管銀行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專項基金賠付的對象和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
專項基金的賠付范圍和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由基金出資人確定并通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以下簡稱“《專項基金設立公告》”)發布。
三、專項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一)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資人的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投保基金公司對前述委托事項不收取任何報酬。
(二)投保基金公司將以客觀、中立為原則,管好、用好專項基金財產,勤勉盡責地履行好管理人職責,保證專項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專款專用。
(三)為使投資者能夠便捷、及時地獲知專項基金相關信息,投保基金公司將在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公司官方微博“@投保基金”,官方微信“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微信號:toubaojijin),以及其他媒體及時發布專項基金的相關信息。
(四)投保基金公司將按照《專項基金設立公告》列明的賠付金額計算方法對賠付金額進行核算確定,依照適格投資者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的相關約定,辦理資金劃撥事宜。
(五)投保基金公司將建立專門的客服團隊,負責接受投資者的咨詢:
1、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
2、熱線電話:4001888399 (周一至周日 9:00-20:00)
3、郵箱:xtdqpfjj@vip.sina.com
(六)投保基金公司成立專項基金賠付工作組(以下簡稱“賠付工作組”),負責專項基金日常事務。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五一廣場高橋路26號陽光假日大酒店930房。
賠付工作組現場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四、支付賠付的基本流程
對于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已經賣出新股損失及/或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損失,專項基金將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按照以下流程完成賠付金額的計算及賠付資金的劃付。但仍持有屬賠付范圍的欣泰電氣股票的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的二次賠付,將在欣泰電氣股票退市后辦理。
(一)賠付金額的計算
賠付工作組根據有效的交易數據,計算出應向每一適格投資者支付的賠付金額,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二)和解的達成
接受賠付金額、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是適格投資者獲得專項基金賠付金的必備條件。
1、賠付金額的查詢
自2017年6月14日起,在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開放適格投資者注冊及查詢賠付金額功能。網站設有“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投資者可以點擊進入。適格投資者可以在完成注冊并登錄后,查詢賠付金額計算方法及可獲得的賠付金額。
2、賠付申報
適格投資者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發出對賠付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即表明其接受賠付金額及本公告附件《和解承諾函》的全部內容,愿意與基金出資人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損害賠償達成和解,自愿將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責任方的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轉讓給基金出資人,自身不再向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責任方索賠。
特別提請適格投資者注意,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發出對賠付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前,應認真閱讀專項基金公告、《和解承諾函》以及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公布的有關文件,并確保已經理解相關文件的各項條款及其內容的含義。
2017年6月19日前,基金管理人將適格投資者賠付金額轉換成相同數量的賠付權份額,并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派發至適格投資者深市A股證券賬戶中。適格投資者屆時也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深市A股證券賬戶中的賠付權份額,獲知賠付金額信息(一份賠付權份額代表的賠付金額為1元人民幣,在多個托管單元、多個賬戶同步派發的賠付權份額不累計計算)。如適格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查詢獲知的賠付金額信息與其通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獲知的賠付金額不一致,以“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披露信息為準。
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間,適格投資者應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絡投票系統”,有關“網絡投票系統”的簡介,可參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相關內容)、交易系統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發出對賠付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
具體的賠付權份額派發及適格投資者申報規則,請參見管理人后續發布的實施公告。
3、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發出有效確認指令的適格投資者,視為不接受專項基金的賠付,其可以根據《專項基金設立公告》重要提示第(七)項,申請調解、仲裁或起訴。
(三)支付賠付金
2017年8月3日起,投保基金公司通過結算參與人將賠付資金劃入適格投資者申報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適格投資者應于2017年8月7日前對賠付金的到賬情況進行查詢。若到賬金額與適格投資者在基金網站查詢獲知的賠付金額不一致,可以通過服務熱線向賠付工作組提出核查請求。
(四)對仍持有屬賠付范圍的欣泰電氣股票的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的二次賠付
根據《專項基金設立公告》,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仍持有屬賠付范圍的欣泰電氣股票的,在欣泰電氣股票退市后,計算和劃付二次賠付金額。
具體辦理程序,請關注管理人后續發布的公告。
五、對仍持有新股的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的賠付安排
在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申購欣泰電氣新股,截至欣泰電氣股票暫停上市時仍持有所申購新股的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自2017年6月14日起,在投保基金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完成注冊并登錄后,可以查詢仍持有新股數量。
該部分適格投資者仍持有新股部分的損失,根據其在退市整理期間賣出欣泰電氣新股或退市時仍持有新股情況,在欣泰電氣股票退市后,通過手工方式單獨進行賠付申報,并在完成賠付申報后劃付賠付資金。
具體申報規則,請參見管理人后續發布的公告。
六、后續公告
敬請投資者務必密切關注專項基金的后續公告,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附件:《和解承諾函》
人民網微博:http://t.people.com.cn/sipf
新華網微博:http://t.home.news.cn/sipf
新浪網微博:http://weibo.com/sipf
騰訊網微博:http://e.t.qq.com/sipf
請掃描二維碼 關注投保基金微信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6月9日
和解承諾函
(適用于適格投資者一級市場賣出新股損失賠付及二級市場損失賠付)
致: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人(包括機構及個人投資者,下同),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投資者,于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申購新股,及/或在欣泰電氣股票上市后買入欣泰電氣股票。欣泰電氣分別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刊登公告,承認其虛假陳述事實(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本人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遭受投資損失。
二、 本人知悉: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出資人”)出資設立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并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管理人”)進行管理,用于先行賠付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
三、 在詳細閱讀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資人2017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以下簡稱“《專項基金設立公告》”)、管理人同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資人通過專項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賠付金額及《專項基金設立公告》列明的賠付范圍及賠付金額計算方法,接受賠付和解。以此為基礎,本人現就有關事項作以下不可撤銷的確認及承諾:
(一)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上所載全部相關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告知本人的一級市場賣出新股損失賠付金額及/或二級市場損失賠付金額。
(二)本人確認:基金出資人對欣泰電氣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諾不承擔責任,接受先行賠付不影響本人向其他有關責任主體主張股份回購的權利。
(三)本人確認:前述賠付金額和第(四)項規定的二次賠付金額(如適用)覆蓋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給本人造成的全部損失(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除外,如有),包括但不限于:(1)一級市場賣出新股損失、二級市場投資差額損失;(2)一級市場賣出新股損失、二級市場投資差額損失的傭金、印花稅開支;(3)前述(1)、(2)項資金之和的同期利息損失;及(4)其他損失,但不包括欣泰電氣未履行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諾而給本人造成的損失。
(四)本人知悉欣泰電氣股票雖已暫停上市,但尚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并經退市整理期后才正式終止上市。本人確認:如本人仍持有在欣泰電氣股票上市后買入并屬于賠付范圍的欣泰電氣股票,先按欣泰電氣股票暫停上市收盤價計算首次賠付金額;在欣泰電氣股票退市后,按本人在退市整理期的實際賣出價格或欣泰電氣股票退市價格計算二次賠付金額。
(五) 本人同意:除本人另行要求并經管理人認可,管理人將前述賠付款項及二次賠付金額劃付至本人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六) 本人確認:根據本賠付和解,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給本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已經得到充分賠償。基于此,自首次賠付款項到賬之日,
1、本人將對欣泰電氣的控股股東遼寧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欣泰”)的要求虛假陳述損失賠償的相應權利轉讓給基金出資人,由基金出資人通知遼寧欣泰。
2、本人承諾不再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損失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責任人索賠:(1)欣泰電氣的發起人及實際控制人;(2)欣泰電氣;(3)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人和承銷商;(4) 為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為欣泰電氣上市后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5)上述第(2)、(3)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第(4)項中直接責任人,及其他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責任方。
一經本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發出對本人賠付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本《和解承諾函》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諾。
和解承諾函
(適用于適格投資者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賠付)
致: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人(包括機構及個人投資者,下同),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投資者,于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申購新股。欣泰電氣分別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刊登公告,承認其虛假陳述事實(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本人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遭受投資損失。
二、 本人知悉: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出資人”)出資設立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并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管理人”)進行管理,用于先行賠付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
三、 在詳細閱讀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資人2017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以下簡稱“《專項基金設立公告》”)、管理人同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資人通過專項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賠付金額及《專項基金設立公告》列明的賠付范圍及賠付金額計算方法,接受賠付和解。以此為基礎,本人現就有關事項作以下不可撤銷的確認及承諾:
(一)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上所載全部相關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gzshmy.cn)“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專欄告知本人的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賠付金額。
(二)本人確認:基金出資人對欣泰電氣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諾不承擔責任,接受先行賠付不影響本人向其他有關責任主體主張股份回購的權利。
(三)本人確認:前述賠付金額覆蓋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給本人造成的全部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包括但不限于:(1)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2)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的同期利息損失;及(3)其他損失,但不包括欣泰電氣未履行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諾而給本人造成的損失。
(四)本人同意:將本人仍持有的在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申購的新股過戶給基金出資人,賠付金額已經涵蓋新股過戶,無須另行支付股份轉讓價款。
(五) 本人同意:除本人另行要求并經管理人認可,管理人將前述賠付款項劃付至本人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六) 本人確認:根據本賠付和解,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給本人造成的全部一級市場持有新股損失已經得到充分賠償。基于此,自前述賠付款項到賬之日,
1、本人將對欣泰電氣的控股股東遼寧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欣泰”)的要求虛假陳述損失賠償的相應權利轉讓給基金出資人,由基金出資人通知遼寧欣泰。
2、本人承諾不再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損失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責任人索賠:(1)欣泰電氣的發起人及實際控制人;(2)欣泰電氣;(3)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人和承銷商;(4) 為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為欣泰電氣上市后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5)上述第(2)、(3)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第(4)項中直接責任人,及其他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責任方。
一經本人通過管理人公告列明的方式發出對本人賠付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本《和解承諾函》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