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成立于2000年1月的深圳市海聯訊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5月30日,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公司總部位于深圳,是一家從事電力信息化系統集成業務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2010年12月14日,海聯訊向證監會提交IPO申請。2011年11月3日,證監會對海聯訊IPO申請予以核準,海聯訊于2011年11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證券代碼:300277,其保薦機構為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截至2014年 9月30日,海聯訊股本總數為13,400萬股,章鋒、孔飆、邢文飚、蘇紅宇、楊德廣分別為海聯訊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27.26%、18.68%、14.67%、6.67%、3.49%。
2013年3月,深圳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海聯訊存在虛構收回應收賬款、部分銷售收入及成本存疑等問題。隨后,深圳證監局將情況上報證監會,證監會決定對海聯訊涉嫌財務造假行為立案調查。2013年3月22日,海聯訊發布了《關于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披露海聯訊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在證監會調查期間,2013年4月27日,海聯訊在有關媒體刊登了《關于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披露其上市招股說明書及上市后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4年4月 30日,海聯訊對外披露了《2013年年度報告》、《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關于〈2013年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聲明》、《關于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稱公司根據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開展了財務自查,并對過往年度涉及的財務數據進行了更正及調整。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四名股東聲明其四人愿對因前述財務更正及調整給適格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并適時啟動賠償工作。
2014 年 11 月 15 日,海聯訊收到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94 號)。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海聯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海聯訊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在相關會計期間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并虛增營業收入,致使其制作和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具體事實如下:
(一)虛構收回應收賬款
為解決公司應收賬款余額過大的問題,2009年底,海聯訊第五大股東楊德廣向公司前四大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蘇紅宇提議通過股東墊資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在季末、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賬款,并在下一會計期初沖回。商量后,各股東均同意楊德廣的提議,孔飆、邢文飚、楊德廣等3位股東并同意自行墊資或向他人借款來解決公司應收賬款問題。客戶應收賬款的沖抵和賬務處理事宜由楊德廣決策并負責安排人員實施。
經查,2009年12月31日,海聯訊通過他人轉入資金1,429萬元沖減應收賬款,后于2010年1月4日全額退款并轉回應收賬款;2010年9月和12月,海聯訊通過股東墊資轉入資金2,566 萬元沖減應收賬款;2010年12月,海聯訊通過他人轉入資金8,754萬元沖減應收賬款,后于2011年1月4日將他人資金8,754萬元全額退款并轉回應收賬款;2011年6月30日,海聯訊通過他人轉入資金8,890萬元沖減應收賬款,后于2011年7月1日全額退款并轉回應收賬款。截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6月30日,海聯訊分別虛構收回應收賬款1,429萬元、11,320萬元、11,456萬元。
(二)虛增營業收入
為優化IPO階段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海聯訊總經理邢文飚在公司內部會議中多次強調并要求,在能通過審計的情況下要盡可能提前確認收入。會后,海聯訊營運部總監胡婉蓉(兼監事會主席)督促該部合同管理員羅自力盡力落實邢文飚要求。同時,海聯訊財務總監楊德廣(兼董事會秘書)在會計期末也要求羅自力把能確認收入的項目盡快確認收入,以提前確認收入來彌補營業收入缺口。當胡婉蓉或楊德廣提出提前確認收入要求后,羅自力即向公司質量管理部了解公司已提前開工且后續可能簽署合同和收到款項的項目,將其作為提前確認收入的項目,然后自行制作虛假的合同和驗收報告,提供給財務部確認收入。
經查,海聯訊2010年通過虛構4份合同和相應的驗收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26萬元;2011年上半年通過虛構6份合同和相應的驗收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335萬元。
海聯訊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并獲得證監會核準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關于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條件中“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對海聯訊的該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章鋒、邢文飚、楊德廣,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孔飆、蘇紅宇、胡婉蓉、羅自力、羅力、肖逸、郭志忠、王德保、周建中、林夏、廖曉光、劉寶峰。同時,章鋒作為海聯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參與討論并同意以股東墊資或向他人借款方式沖減應收賬款,且在海聯訊向證監會提交的相關IPO申請文件上簽名,其行為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報告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海聯訊在IPO申請獲得證監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仍存在拆借資金沖減應收賬款、偽造合同和驗收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的行為。海聯訊披露的定期報告中相關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為: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海聯訊通過股東墊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計沖減應收賬款13,307萬元,其中股東墊款2,817萬元,向他人借款10,489萬元。同時,海聯訊2011年度虛構15份合同和相應的驗收報告,虛增營業收入3,796萬元。海聯訊的上述行為,致使其披露的2011年年度報告中涉及應收賬款、營業收入項目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
截至2012年3月31日,海聯訊通過股東墊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計沖減應收賬款10,817萬元,其中股東墊款2,817萬元,向他人借款8,000萬元。海聯訊的上述行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一季度報告中涉及應收賬款項目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
截至2012年6月30日,海聯訊通過股東墊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計沖減應收賬款11,784萬元,其中股東墊款2,817萬元,向他人借款8,967萬元。海聯訊的上述行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半年度報告中涉及應收賬款項目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
截至2012年9月30日,海聯訊通過股東墊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計沖減應收賬款10,813萬元,其中股東墊款2,817萬元,向他人借款7,995萬元。海聯訊的上述行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涉及應收賬款項目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有關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證監會最終對海聯訊作出如下處罰決定:對海聯訊給予警告,并處以822萬元罰款;對章鋒給予警告,并處以1,203萬元罰款;對邢文飚、楊德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對孔飆等其他14 名高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50萬元罰款。此外,對海聯訊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章鋒(董事長)、海聯訊第三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邢文飚(總經理),以及海聯訊第五大股東,時任海聯訊財務總監的楊德廣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8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除對海聯訊作出處罰外,海聯訊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也因涉嫌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而被立案調查。根據證監會查明的事實,平安證券在推薦海聯訊IPO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按規定對海聯訊IPO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從而未能發現海聯訊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和虛增收入的事實,其所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同時,平安證券未審慎核查海聯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證監會對平安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400萬元,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867萬元,并處以440萬元罰款;對時任平安證券海聯訊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韓長風、霍永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同時,認定韓長風、霍永濤為證券市場禁入者,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