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對公司財務報表出具審計意見時,是否對公司之外的人也負有注意責任?投資者依賴審計報告投資產生的損失是否應由審計師承擔責任?本案就是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發生的經典判例。投資者比利起訴奧斯本公司的審計機構阿瑟揚對奧斯本1982年財務報表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有重大專業疏忽,投資者依賴該審計意見進行投資交易后,奧斯本于1983年破產,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最高法院最后認定,本案審計師的一般過錯責任僅限于對客戶承擔責任,投資者不是阿瑟揚的客戶,無權基于一般過失理論獲得賠償。
1980年,企業家亞當斯·奧斯本創建奧斯本計算機公司(下稱“公司”),為大眾市場生產便攜式個人計算機。到1982年秋,公司唯一的產品奧斯本一號計算機的銷售額已經達到每月1000萬美元,成為美國歷史上發展最快的公司之一。1982年末,公司開始計劃在1983年初首次公開發行其股票,并為此聘用了三家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在承銷商的建議下,發行推遲數月,部分原因是公司聘用一位新首席執行官造成了不確定因素,以及公司計劃推出新型計算機產品,取代奧斯本一號。為了獲得“過橋”融資,以滿足發行股票之前公司對資本的要求,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了認股權證。權證持有人有權以優惠價格購買公司大宗股票,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話,權證持有人就可以獲得可觀的利潤。
公司聘請被告阿瑟揚公司(下稱“阿瑟揚”)就公司1981年的財務報表和1982年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發布審計報告。阿瑟揚是當時的“八大”注冊會計事務所。阿瑟揚就公司1981年和1982年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或者稱“干凈”審計意見。每一份意見上都有阿瑟揚的抬頭,收件人是公司。審計意見的主要意思是:(1)阿瑟揚根據會計專業的《公認審計標準》審查了所附的公司報表;(2)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公認會計原則》;(3)財務報表“準確地介紹”了公司的財務狀況。1981年的財務報表顯示,銷售額為600萬美元,但凈運營虧損近100萬美元。1982年的財務報表包括一份《運營合并報表》,其內容顯示,銷售額為6,800萬美元,凈運營利潤一般,只有69,000美元。1983年2月11日,阿瑟揚發表了其關于1982年財務報表的審計意見。阿瑟揚負責審計的合伙人親自將專業印制的100套意見交給公司。除一位原告之外,其他原告作證時都表示,他們的投資依賴了阿瑟揚關于1982年財務報表的無保留審計意見。
1983年的4月8日,認股權證期滿,公司的財務狀況開始出現問題。由于公司新式行政型計算機的制造問題,銷售額開始急劇下降。行政型計算機投放市場后,奧斯本一號的銷售額自然下降,但是行政型計算機的生產沒有跟上,所以沒有填補市場真空。1983年6月,IBM個人計算機以及與IBM兼容的軟件主導小型計算機市場,再次減少了公司的銷售。公司從未進行公開發行。1983年9月13日,公司申請破產。
原告為公司的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以及養老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羅伯特·比利是其中一名原告,斥資150萬美元,從公司創始人亞當·奧斯本處購買了37,000股的股票,比利本人也是公司董事。
原告的主張主要針對阿瑟揚就公司1982年財務報表所做的審計和審計意見。原告的主要專家證人是威廉·比德克爾。他審查了1982年的審計,并指出了40多處不足。比德克爾認為,阿瑟揚的做法構成了重大專業疏忽。他認為,阿瑟揚沒有依照通用標準進行審查。他發現,公司財務報表上的負債被低估了近300萬美元。所以在他看來,公司并沒有所謂的69,000美元的運營利潤,只有300萬美元的虧損。比德克爾還斷定,阿瑟揚發現了公司會計內控中的重大弱點,但沒有向管理層報告。比德克爾的大部分批評涉及大意或失職,未能發現公司會計流程和會計系統中的不足。此外,他的指責也包括,阿瑟揚確實發現了背離通用原則的問題,但在審計報告中沒有將其作為保留意見或糾正意見予以披露。比如,截至1983年1月,阿瑟揚的一位高級審計師發現有130萬美元的債務沒有記錄在帳,其中包括給客戶的回扣和退貨等。這位審計師建議,向公司董事會發函,指出公司內部會計內控的重大問題。但是他在阿瑟揚的上級并沒有采納該建議,沒有披露公司的問題。一個月之后,阿瑟揚就 1982年的財務報表出具了無保留意見。
本案由陪審團審判,持續了13周。陪審團的裁決支持原告關于專業過失的主張。陪審團的裁決是,被告支付近430萬美元的補償金,相當于原告每項投資的75%。上訴法院做出判決,維持裁決有利于原告的所有內容。
最高法院盧卡斯首席法官在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功能、審計師就第三方承擔責任問題的不同作法、審計師就審計意見向第三方承擔的責任進行分析、闡述后認定,審計師并不就審計負有普遍的注意責任,只對客戶負有注意責任。但是如果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因疏忽過錯而有虛假陳述,而且有人在審計師意圖影響交易中依賴了該虛假陳述交易,而且交易是在該審計師意在影響的,則審計師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如果審計師制作和分發審計報告中有故意欺詐,就必須向可以合理預見的第三方承擔責任。本案審計師的一般過錯責任僅限于對客戶承擔責任,客戶是指與審計師簽訂合同,要其提供審計服務的一方,其他人不能僅依據過錯責任索賠。因此,由于原告不是阿瑟揚的客戶,無權基于一般過失理論獲得賠償。最高法院撤銷上訴法院的判決,本案發回重審,指示做出支持被告阿瑟揚的判決,原告比利敗訴。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供稿,翻譯原文見《美國投資者保護經典案例選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