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初,由于操縱公司證券價格,并拒絕接受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的調查談話,馬可夫斯基和里奇被NASD全國裁決委員會(下稱“NAC”)處罰,馬可夫斯基等不服,隨即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SEC”)提起上訴。SEC認定,馬科夫斯基不僅違反了對其公司庫存的限制協議,而且未能配合NASD的調查。之后,馬可夫斯基和里奇申請司法審查。巡回法院認為馬可夫斯基等操縱證券市場,違反了《NASD行為守則》,因此維持NAC的處罰。
馬可夫斯基是環球美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環美”)的董事長、首席執行官和大股東。環美是一家NASD會員公司,專門從事新興增長型公司的業務。里奇是環美的交易員。1990年6月,環美承銷了山峰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山峰公司是阿拉斯加州的一家公司,生產伏特加酒。山峰公司IPO后,環美取得了山峰股票的支配地位,其交易量占山峰公司證券買賣交易額的絕對多數。
從山峰公司1990年6月首次公開發行到1991年1月關閉,環美通過對山峰公司的證券高價競購、收購多余的證券庫存,阻止其他投資人出售等方式支撐了山峰公司證券的價格。但當環美于1991年1月關閉時,山峰公司證券的價格一天之內暴跌大約75%。
1998年7月, NAC認定,馬可夫斯基和里奇在山峰公司問題上的所作所為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同時也違反了《NASD行為守則》。NAC特別認定,馬可夫斯基和里奇從事了操縱、欺騙和欺詐行為,公布了非真實報價。NAC同時認定,馬可夫斯基違反了環美的限制協議的條款,而且其拒絕接受NASD的調查談話。
因此,NAC公開譴責馬可夫斯基和里奇,并禁止二人再與NASD的任何會員有任何交往,同時兩人分別被罰款30萬美元和25萬美元。
二人對處罰表示不服后,向SEC提出上訴。SEC確認了NAC采取的懲戒行為,馬可夫斯基等操縱證券市場,違反《10b-5規則》,導致公布“非真實”投標報價,違反《NASD行為守則》,要求馬可夫斯基等承擔相應責任,并駁回了馬可夫斯基等要求復議的動議。之后,馬可夫斯基和里奇申請司法審查。
巡回法院經審理維持SEC的命令。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供稿,翻譯原文見《美國投資者保護經典案例選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