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ife(被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致力于采集匯總個人金融產品及相關費率,在線向消費者提供全面、客觀、及時的信息服務。原告對被告發起基于《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集團訴訟源于1999年5月ILife進行的IPO。
1999年3月,ILife為進行IPO,按照SEC規定的要求,通過SEC的電子數據收集分析及檢索系統(下稱“EDGAR”), 向SEC提交了注冊陳述和招股說明書。這份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的招股說明書(下稱“EDGAR版招股說明書”)正是現在受到原告質疑的文件。SEC宣告注冊陳述有效,ILife成功進行了IPO,以每股13美元的價格發行了350萬股。
除了通過電子方式提交招股說明書,ILife還向公眾提供了紙質版本招股說明書(下稱“紙質版招股說明書”)。似乎是由于無意(但未經解釋)的錯誤,EDGAR版招股說明書錯誤地總結了印在紙質版招股說明書上的一張條形圖。在紙質版招股說明書中的條形圖上,還報告了在線出版的收入和凈虧損,而EDGAR版招股說明書中的圖表有錯,將ILife的在線出版凈虧損作為在線出版收入,卻沒有提及凈虧損。
1999年5月18日,ILife股票上市后第三天,股價收于每股10.5美元,低于每股13美元的發行價。5月24日,IPO后第11天,ILife公布了1999年第一季度業績,公司收入只有220萬美元(其中包括在線出版收入136.9萬美元),虧損600萬美元。原告聲稱,ILife公布1999年第一季度業績后,股價跌至每股10美元。5月27日跌至每股8.19美元。1999年8月,當上訴法院審理此案時,ILife股票交易價格已經跌至每股0.67美元左右。
EDGAR版招股說明書和紙質版招股說明書之間的不合之處構成原告第一個主張的依據。在起訴書中,原告特別指出,被告ILife在進行IPO過程中提交給SEC的EDGAR版招股說明書載有不準確的信息,而一般注冊應以提交給SEC的EDGAR版招股說明書為準。因此,原告主張,ILife經IPO售出的證券未經注冊,違反了1933年《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原告還認為,ILife未能披露截止1999年3月31日的季度財務信息,注冊陳述中存在重大陳述虛假和誤導,違反了1933年《證券法》中的相關條款。原告在起訴書中將ILife及其簽署注冊陳述的5位高管、董事列為被告,同時也將IPO的兩個主承銷商列為被告。
紐約南區聯邦法院(下稱“地區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訴稱證券未經注冊的主張,并且認定,ILife注冊陳述不存在重大虛假陳述和誤導,駁回了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此案隨即上訴至上訴法院。上訴法院經過口頭辯論之后,要求SEC就涉及的問題提交了律師辯論意見書。
上訴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資格、被告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分析,最終采納了SEC的意見,認為ILife紙質版招股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圖形材料視為EDGAR版招股說明書和注冊陳述的一部分,兩個版本的招股說明書的結合不會就證券的性質對遵循常理的投資者產生誤導。因此,維持地區法院判決。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供稿,翻譯原文見《美國投資者保護經典案例選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