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承諾函
致: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
一、 本人(包括機構及個人投資者,下同),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聯訊”)投資者。海聯訊分別于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30日刊登公告,承認其虛假陳述事實(以下簡稱“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本人因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遭受投資損失。
二、 本人知悉:海聯訊主要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以下簡稱“基金出資人”)出資設立了“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償基金”),并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管理人”)進行管理,用以償付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
三、 在詳細閱讀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資人2014年7月19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的《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關于設立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的公告》(以下簡稱“《專項補償基金設立公告》”)、管理人同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資人通過專項補償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補償金額及《專項補償基金設立公告》列明的補償范圍及補償金額計算方法。以此為基礎,本人現就有關事項作以下不可撤銷的確認及承諾:
(一)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網(www.gzshmy.cn)“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專欄上所載全部相關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網(www.gzshmy.cn)“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專欄告知本人的補償金額;
(二) 本人同意:前項補償金額覆蓋了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給本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1)投資差額損失;(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印花稅開支;(3)前述(1)、(2)項資金之和的同期利息損失;及(4)其他損失。
(三) 本人同意:管理人將前述補償款項劃付至本人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四) 本人確認:自前述補償款項到賬之日,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給本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已經得到充分賠償?;诖?,本人承諾不會就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責任人索賠:(1)海聯訊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2)海聯訊;(3)海聯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人和承銷商;(4) 為海聯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為海聯訊上市后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5)上述第(2)、(3)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第(4)項中直接責任人,及其他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的責任方。
一經本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發出對本人補償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本《和解承諾函》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