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
關于設立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
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的公告
重要提示:
(一)專項補償基金設立的目的在于補償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
(二)專項補償基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所確定的原則和標準,確定專項補償基金補償范圍和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專項補償基金補償范圍及補償金額計算方法一經公告,在專項補償基金存續期間內不可變更及撤銷。
(三)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如果接受補償,則表明其愿意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自愿放棄向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的責任方再行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不接受補償,可以向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等專業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與基金出資人達成仲裁協議后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投資者于本公告“二、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確定的時間之外交易海聯訊股票所產生的投資損失不屬于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責任方交易海聯訊股票產生的損失不屬于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
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作為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聯訊”)的主要股東,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資設立“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償基金”),用專項補償基金財產償付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
現將專項補償基金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項補償基金基本情況
(一)專項補償基金出資人
海聯訊股東章鋒先生、孔飆先生、邢文飚先生、楊德廣先生(以下合稱“基金出資人”)。
(二)專項補償基金管理人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出資人的委托,擔任專項補償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專項補償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
基金管理人成立補償工作組執行基金日常事務。
(三)專項補償基金顧問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接受基金出資人的委托,擔任專項補償基金的顧問,為專項補償基金的實施運作提供全程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四)專項補償基金托管銀行
專項補償基金托管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專項補償基金托管銀行負責開立基金資金監管專戶,獨立保管專項補償基金財產,確保專項補償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五)專項補償基金規模
專項補償基金規模為人民幣貳億元。
基金出資人已于本公告刊登前將出資額人民幣貳億元足額劃付至專項補償基金資金監管專戶。
(六)專項補償基金的成立
專項補償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
(七)專項補償基金存續期間
專項補償基金的存續期間為自專項補償基金成立之日起2個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專項補償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延長存續期間,但最遲不超過2014年12月31日。
專項補償基金存續期間屆滿由基金管理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補償基金進行審計,并組織清算,剩余財產返還基金出資人。
二、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
投資者對海聯訊股票的交易具備如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專項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為本公告所指的適格投資者:
(一)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二)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三)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說明①:
(1)2011年11月11日:海聯訊在指定媒體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之日,是海聯訊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2)2013年3月22日:海聯訊在指定媒體刊登《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之日,是海聯訊虛假陳述的揭露日;
(3)2013年4月27日:海聯訊在指定媒體刊登《關于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之日,是海聯訊虛假陳述的更正日;
(4)2014年4月30日:海聯訊在指定媒體刊登《關于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之日,是海聯訊虛假陳述的更正日。
三、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專項補償基金補償的金額以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
專項補償基金將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每一適格投資者的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資金利息
投資者持股期間基于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者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沖抵其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1、確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者應獲補償金額限定在因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在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海聯訊股票累計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達到海聯訊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基準日。已經除權的股票,成交數量復權計算。
經查詢海聯訊股票的交易記錄,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所涉及的具體基準日分別為:
(1)2013年3月22日對應的基準日為2013年4月24日;
(2)2013年4月27日對應的基準日為2013年5月20日;
(3)2014年4月30日對應的基準日為2014年6月3日。
2、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方法
(1)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2013年4月24日及以前因賣出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海聯訊股票數量計算;
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4月24日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海聯訊股票數量計算。
(2)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2013年5月20日及以前因賣出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海聯訊股票數量計算;
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5月20日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海聯訊股票數量計算。
(3)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2014年6月3日及以前因賣出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海聯訊股票數量計算;
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4年6月3日以后因賣出及繼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6月3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海聯訊股票數量計算。
投資者多次交易海聯訊股票,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或以上情形的,分別計算每種情形下投資差額損失后,合并計算。已經除權的股票,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股票價格和數量復權計算。
(二)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及印花稅
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及印花稅按3‰的傭金費率、1‰的印花稅率計算。
(三)計算資金利息
對前述(一)、(二)部分的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海聯訊股票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四、后續公告
敬請投資者務必密切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關于專項補償基金補償支付具體流程與操作要求的后續公告,并嚴格按公告提示進行操作,以避免因未能在公告列明的期限內有效實施操作而帶來的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