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償債權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專員辦事處:為規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償債權的管理,維護保護基金合法權益,現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償債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償債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的管理,維護保護基金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是指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后,依法形成的保護基金公司對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債權。
第三條保護基金公司管理受償債權,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最大限度保全債權,減少損失。
第二章受償債權確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受償債權確認,是指按照國家政策使用保護基金償付被處置證券公司個人債權人、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后,保護基金公司與被處置證券公司的托管清算機構確定依法取得的債權,并向負責被處置證券公司債權登記機構申報債權。
第五條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受償債權確認。
保護基金公司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受償債權確認。
第六條托管清算機構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申請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保護基金公司轉讓債權。
托管清算機構轉讓債權后,應當協助保護基金公司辦理債權申報;經保護基金公司授權,托管清算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債權申報。
第七條托管清算機構轉讓債權,應當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受償債權轉讓協議》,填寫《受償債權確認表》,并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下列材料:
(一)受償債權證明文件;
(二)對實際使用保護基金數額及對應債權數額、期限、有無擔保、轉移變化等情況的說明;
(三)地方政府用于收購個人債權所承擔的資金及證明材料;
(四)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在處理個人經紀客戶債券被挪用過程中墊付的資金及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保護基金公司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依法申報的受償債權金額:
(一)收購個人債權的,按收購對應的個人債權本息申報;
(二)彌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的,按實際彌補金額的本息申報。
第九條托管清算機構應當保障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足額向負責被處置證券公司債權登記機構申報債權。
保護基金公司發現可能影響受償債權足額申報或參與清算財產分配的情形,應當報告證監會,由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責令托管清算機構限期予以糾正。托管清算機構不能及時糾正的,經證監會同意后,保護基金公司有權中止或要求受托銀行暫停撥付保護基金。
第十條托管清算機構應當保證受償債權真實、完整、有效。在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依法得到清償前,保護基金公司有權要求托管清算機構提供甄別確認材料、債權憑證等證明材料,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第三章受償債權管理
第十一條保護基金公司與托管清算機構、證監會授權機構簽訂《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借款協議》后,托管清算機構、被處置證券公司應當保證保護基金公司對被處置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保護基金公司取得受償債權后,對其他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有異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被處置證券公司破產后,保護基金公司依法參加債權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保護基金公司可以與托管清算機構約定,采取下列措施監督被處置證券公司的運營:
(一)限制提供新的擔保、自行轉移債權或者自行約定債務承擔行為;
(二)限制回購股份、分配利潤、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三)查閱財務報告、財務賬薄、會議記錄及檔案;
(四)委派人員監督經營活動;
(五)其他依法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措施。
第十四條根據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的要求,保護基金公司可以向其推薦破產清算組或破產清算組成員。
第十五條對被處置證券公司、托管清算機構非法處置被處置證券公司資產的行為,保護基金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保護基金公司依法參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清算后,受償的現金,應當納入保護基金;受償的非現金資產(以下簡稱“受償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保護基金公司在接收受償資產前,應當對相關資產的狀態、保管情況、有無權屬爭議等進行調查。對確無使用或者變現價值的資產,預計管理和處置費用大于其評估價值的,可以經保護基金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放棄接收;對權屬有爭議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后接收。
保護基金公司對受償資產應當實際管理和控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八條保護基金公司處置受償資產,應當有利于受償資產保值增值,采取公開方式進行,不得無故拒絕任何潛在的意向性買受人。
保護基金公司受償資產可以自行處置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處置;可以單筆處置或者打包處置;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市場銷售方式處置。
保護基金公司對不宜處置或暫時難以處置的其他資產,可以采取租賃等方式經營。為提升受償資產回收價值,經保護基金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增加投資。
第十九條保護基金公司處置有價證券類資產時,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對受償資產回收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條保護基金公司在管理受償債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及損益等,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托管清算機構應當向保護基金公司報備下列事項:
(一)賬戶清理報告及賬戶清理中的重要情況;
(二)個人債權專項審計報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項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中的重要情況;
(三)證券類資產處置方案及處置過程、結果;
(四)有關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的和解,或者仲裁、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被處置證券公司資產負債、資產評估情況;
(六)向證監會、人民法院提交的破產申請材料;
(七)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八)對保護基金公司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保護基金公司可以要求托管清算機構直接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保護基金公司應當對托管清算機構忠于職守、勤勉盡責、依法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基金公司認為托管清算機構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報請證監會予以解任,另行指定。
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保護基金公司對托管清算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托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申請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債權的臺賬,詳細登記債權的取得、轉移、確認情況,妥善保管原始債權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完善法律手續。
托管清算機構及其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申報延誤或者不能足額申報的,托管清算機構應當向保護基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護基金公司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受償債權申報、管理及受償資產接收、管理、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保護基金公司工作人員、受托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保護基金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在保護基金受償債權申報、管理及受償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有關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保護基金公司權益;
(二)泄漏受償資產處置信息,并給保護基金公司造成損失;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更改處置方案;
(四)侵占、挪用受償資產或者處置收入;
(五)未按規定處置受償資產;
(六)謀取不當利益,并給保護基金公司造成損失;
(七)玩忽職守,造成受償資產毀損、滅失;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由人民銀行直接撥付再貸款收購被處置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且政策明確由保護基金公司承擔償還責任的,其受償債權管理由證監會、人民銀行協商確定后,由保護基金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在保護基金公司同意后,相關債權人可以委托保護基金公司統一行使債權:
(一)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收購政策承擔個人債權收購資金的;
(二)登記公司在處理個人經紀客戶債券被挪用過程中墊付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證監會授權機構,是指證監會授權對托管清算機構申請使用保護基金進行監督審查的部門、單位。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受償債權確認表(保護基金公司、地方政府、登記公司)
2、債權轉讓協議